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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传销组织者的控告书
时间:2011/2/28 浏览:2561次

尊敬的市公安局领导:

    我们十几个人现在都已走投无路,只有您能帮我们出头,为我们申冤!下面仅以我个人的受骗经历来向您反映整个事情的经过:

    我叫XXX(身份证号:422XXXXXXXXXXXXXXX),XX人。2009年4月,被XX村XX三组夫妇XXX、XXX以到XX开的士为名,骗至广西北海,然后又通过引诱、说谎、强留等手段,极尽蒙骗之能事,套走了我X万元的现金,让我走上了“纯资本运作”非法传销的道路。

    20XX年4月25日,我和开的士伙伴XXX以开的士为名被邀到广西北海。

     第二天,X、X二人的弟弟安排人跟我讲这个项目投资和回报。他说,北海人叫传销人员为“38部队”或“698部队”。前者指初始投资3800元的传统“连锁销售”体系,后者指的就是“资本运作”体系。每人一次性投资6.98万元,次月即返还提成1.9万元(实际出资5.08万元),然后发展3名下线并提成,每个下线再往下发展,依此类推。当下线发展至29人的时候,就可晋升老总,每月支取高额工资,直到赚够780万元便出局,结束一轮“资本运作”。

    当了解完这个项目的运作程序后,一晚没有睡,人就象是得了重病。凭他说得天花乱坠,我不太想信,并且我也了解传销是非法的。于是,我对XX说,我对这些一窍不通,这个项目不适合我,还是回家开的士赚点小钱可靠安稳。XX某说,都是家乡人,千里迢迢来到北海,总不能饿着肚子回家。我看他说得比较诚心,就和他们一起去吃早茶了。完事后,我回到住地,收拾衣物,准备买车票回家。他说,“我们出门办事,跟你顺带一张就行。”我说,“没必要,你们该忙去忙。”正准备出门,他三步并作两步抢先一步关上门,说还是我帮你买。一会儿,XXX拿出一张两天后的预售票,对我说,好不容易来一趟,玩两天再回家。

    接下来,X、X夫妇二人精心策划,安排饭局,和重要人物接触,用许多花言巧语及专业人士说明这个行业的前景,总之是打着国家支持的旗号迷惑我。甚至,还安排两个人整天围着我,你一言,他一语,跟我洗脑,直到我脑子里全都是理论。他们说,“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传销以非法销售产品为手段,而资本运作没有产品,所以资本运作不是传销。”这叫虚拟经济,就是纯资本运作——以宏观调控及北部湾开发为名。还举例,北海各自为政的众多“资本运作”体系里海纳了各种社会身份的人,有军官、县委书记、公安局长、税务局长、导演、演员、科学家等等,广西自治区领导、其他政府官员与几个传销体系顶级上线老总比肩吃饭喝酒、大谈招商引资,自治区高层和老总吃饭,还有假的吗?而且他们还强调:“我们这是经过政府部门默认批准的,做这一行的在北海到处都是,你们看见过我们北海有没有警察管理过啊?”

    就这样,我们被他们牵着鼻子到处“见习”,到公园、书店、酒店及广场等场所“参观”。

    因为有“省里有人”、“领导支持”的分量,让我的所有怀疑顿时烟消云散,再加上还有许多xx老乡在这里,还有东北人、山东人、浙江人、内蒙人,有了他们现身说法,于是相信他们能做,我也能做。——于是,我就信了。

    第二天上午,在我还在犹豫不决的当口,他们专门针对我做“笼子”——利用内部人充当陌生人当场申购,接下来我就像是被欲望冲昏了头,在他们的引导下,取出了我在应城卖的士和辛辛苦苦攒下来的X万元钱,稀里糊涂地交给了他们。后来,才知道上当了。

    我开始曾打心底相信这是一个国家秘密项目,能赚钱、不违法。然而,再完美的传销谎言总有真相大白的一天。直到今天,我终于醒悟,他们完全是骗子。骗了我们每一个新入行的传销人员,但是,我们是一群以干实事谋生存的普通市民,无法放弃是非观念、道德品质,来骗大批亲友“垫背”,爬上老总级别。今天,我已选择退出,受损最甚的还不仅仅只是钱财,也无法面对亲友的责难,那是一种难以言喻的内疚和痛苦。

    最重要的一点是:象我这样在俩手上上当受骗的xx藉人士就有好几十个了,他们有的被骗得倾家荡产,更多则是负债累累、妻离子散。而xxx、xxx夫妇却用这种肮脏的手段骗取我们的血汗钱后在北海购置了一千元余元的房产及别墅。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迫切希望这样的群体事件能得到政府和领导的重视及调查!

    如果XX市相关领导不作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我们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及向各界媒体揭露真相的权利!

    现在,我正到处在找他们,时常连杀了他们的心都有,有朋友劝我还是先请公安机关帮忙,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走极端。

    以上情况均属实,望有关部门明查,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们讨回一年多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同时将他们的传销头目绳之以法,以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控诉人:XXX  XXX  XX  XX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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