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
我是今年春节发生在朱湖路段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质疑,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各位领导作出如下反映。
事故详细经过如下:
今年x月x日晚18时许,驾驶牌照为鄂Kxxxxx的客车空车由武汉返回应城,车行驶至107国道朱湖路段时,…………侧相撞,导致电动车左后视镜损坏,xxx倒地,正在我们下车准备及时搀扶xxx时,xx驾驶一辆鄂KXxxxx的应城出租车同向飞速至此,在超越我们客车的瞬间撞上正起身的池慎桥,造成xxx被撞飞十多米远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xx市交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并进行勘查笔录,调取物证。尔后(具体时间),xxx和xx两司机同被孝感交警留置听候处理。
x月x日(4点半),我们才迟迟收到一份孝感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写道:1、xxx驾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xxx驾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3、xx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认定书关于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中明确写道: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收到这份认定书后,我们大惑不解,现提出三点质疑:
一是责任界定存在不公正性,严重失真。我们当时并没有撞人,而是死者撞上我们的客车倒地,并且是xx驾驶出租车将xxx撞飞至死,难道我们还要负主要法律责任?
二是办案人员指定律师办案,私自收受红包。为尽快了结案件,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公道,也好让我们安心从事一年到头最紧张的春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提出要聘请律师来认定法律责任,办案人员xxx提出要请他们专门………………面值xxxx元的购物卡。请问:这样办案,是否存在“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的公安干警徇私办案嫌疑?
三是事故认定书与拘留证同时下达,导致事故申诉人没时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诉,这种“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认定书,有实际意义吗?另外要说的是,一张代表国家公安机关行使交通事故处理权力的认定书,一个公章都没有,这算合理吗?
为了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请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我们保留进一步向上级机关反映和向各级新闻媒体诉求的权利!
反映人:xxx
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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