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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它的发展建设与法院的大环境密切相关。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的警种,既是法院的武装力量,又是法院内部的一个独立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双重领导”。建国六十多年来,时有时无,由于客观和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整个建设中,一直没有被认真重视起来。没有象抓审判工作那样去抓司法警察工作,也没有象研究审判工作那样去研究司法警察工作。以前,绝大多数法院的送达工作由法官、书记员来完成,庭前的证据调查、财产保全一般也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开庭审理更是不需要司法警察,在那个司法军事化的年代,司法警察一般就是法院的驾驶员,甚至就是法院文化水平较低的代名词而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分配所引起的各类冲突逐年增多……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下简述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活动中会遇到的突发事件,以及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职责和作用作一些浅析。
一、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进行证件查验、人身安全检查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安全检查的实质就是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近年来,在法庭里发生了携带炸药爆炸的;持刀行凶的、违规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的;在安检处经常发生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的;在法院区域内时有群体缠访的、扰乱审判活动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审判各类案件的场所,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在法庭内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应当受到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为审判活动提供了安全保证,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有法可依,操作性更强。要针对薄弱环节、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制订应急预案,打有准备之仗。因此要严把安检关,加强审判区域的巡逻。警力要配置得当,并需配备一名女司法警察,遇有重大、敏感、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较多时,应适当增加警力。安检处应配X光机、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警戒带、存物柜、手铐、电警棍、监控系统等。遇有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收缴,易燃易爆物品即予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或不宜带入审判区的物品要寄存存物柜内;对不接受、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大吵大闹影响安检秩序的、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要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向警队领导报告情况,如事态进一步恶化,要采取强制措施,将当事人控制住,必要时可使用警械。审判区域要划分范围或按楼层配置巡逻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应携带手铐、电警棍,各法庭安装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遇有吵闹、打架的,司法警察要及时劝阻和警告,如劝阻和警告无效后,要将其驱逐出审判区域并报院长处理,遇有当事人攻击、辱骂审判人员时,要将其控制,视情节,依法实施拘留、出具悔过书,遇有当事人在审判区域突发疾病,司法警察要就地采取抢救措施,报医院120救治,同时向警队领导报告。当群体事件在法院区域内发生时,警队要及时组织警力应对,人数较少时要快速化解、平息事态;人数较多、性质比较严重时,警队领导要在第一线组织指挥,根据情节向院领导请示,依法维护法院正常审判活动。
……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护执行人员安全,而是应该在其中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警功能的发挥,而司法警察功能的发挥更要以完成执行任务为出发点和归宿,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才能圆满地完成执行任务。
人民法院处在各类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是解决矛盾的最后驿站,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寄予了深深的厚望,有矛盾时首先想到的是找人民法院,这既是压力但同时更是动力,我们要树立法院的权威,目前单靠“法官”是不够的,可能还要部分依靠法院的“警官”,只有“两官”完美的结合起来,法院的权威才会有绝对的保障。法院每年案件越来越多,矛盾类型也呈多元化发展,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司法警察在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起到了一些特殊的作用,其职责和作用目前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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