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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院、市院关于在本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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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件的进口和出口管理
第一节 侦查监督案件的管理
第七条 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第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应当查明:
(一)侦查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
(三)《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
(四)《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
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具备受理条件的,案件管理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经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发受理决定后,于当日分配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侦查监督科长对案件进行分配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告知案件管理中心;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案件管理员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原因,经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连同案卷退回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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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文书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案件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及其他主要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其他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编发案号、备案审查。
第四十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统一管理以下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
(一)拘传证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三)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四)刑事拘留决定书
(五)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通知书
(六)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七)决定释放通知书
第五十条 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以下侦查措施类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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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涉案脏证物的管理
第五十五 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证物以及侦查机关等单位随案移送的赃物、证物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 业务部门在案件办结时,应当对在案的赃物、证物提出处理意见。赃物、证物的随案移送,退还、返还,由案件主办检察官负责。
第五章 律师阅卷接待
第五十七条 律师阅卷是指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预约,电子、纸质卷宗查阅等服务,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力的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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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案件程序监督和实体审查
第六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案件承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纠正: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初查、立案手续开展初查、侦查活动;
(二)违反规定收集、调取证据;
(三)违反规定扣押、冻结款物;
(四)违反规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
(五)案件侦查、审查活动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六)案件侦查、审查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七)违反规定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或处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程序不当;
(八)违反规定调取、扣押文件、账簿;
(九)案件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不及时退还、返还调取、扣押的文件、账簿或其他物品;
(十)违反规定程序未经请示或批示处理案件;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法律文书或文书错漏明显的;
(十二)违反规定超期羁押案件;
(十三)违反规定限制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会见权;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文件代替《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办案;
(十五)违反诉讼程序和执法办案流程规则的其它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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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七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院已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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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察业务统计分析
第七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全院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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