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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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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企究竟如何分开?
  国企改革,我们已经讲了20多年,要说的新话,似乎都说过了,人们对这个话题的热情,好像也大不如前。其实,时至今日,国企改革已进入到实质性的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已水落石出。改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国家所有的资产,未必就得由国家经营,这个观念,时下好像已被世人接受。可要是10多年前,肯定会有人认为你在说胡话。
  大家一定还记得,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把国家办的企业叫国营企业,钱是政府拿的,政府当然要自己经营。所以那时的政府,可以说与企业是事不分家,企业的事政府都管。政府整天都在忙于制定计划,调拨产品。企业实质上就是一个生产车间,严格地按指令行事,凡事不能越雷池半步,却不在乎利润的多少。当一个企业不为金钱所动时,这样的企业要有活力,恐怕只能是天方夜谭。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投资的企业多了,块头也变大了。这时候,政府要直接管理企业已显得力不从心;同时,企业普遍“低能”,需要政府改变管理方式。再说我们搞市场经济,也要求政企分开。于是,我们把国家投资办的企业,换了个说法,叫国有企业。名称虽然换了,但政府绝对不会因此就撒手不管。如果你在企业里投了一笔巨资,企业的事儿你会不闻不问?恐怕还没有人“潇洒”到这种程度。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既要看住国有资产,又要政企分开,不直接插手企业的事。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政府和企业间,找一个“二传手”。1992年,政府出台了授权经营的政策。
  授权经营,就是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形成政府、控股公司和企业3个利益相关的层次。其中,国有资产归国务院所有,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而是授权控股公司去进行管理。控股公司一旦接受政府的委托,就能代表所有者,行使部分股东的权利。比如,他们能够到市场上去投融资,按需要对受托的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委任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向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对资产收益具有一定的使用权等。但是,控股公司既被委以重任,就必定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回报。企业与控股公司只有资产纽带,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毋庸置疑,授权经营以来,一批企业的公司制改组步伐明显加快;各控股公司通过对旗下的资产进行重组,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规模效益开始显现;政府对企业的事也不再一竿子插到底。不过据我们观察,目前在政府、控股公司和企业三者之间,关系似乎还是理得不顺。部分控股公司是“翻牌公司”,由原来的行业性总公司、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改头换面而来。以前是衙门,现在尽管改了个名号,但“官老爷”的习惯,一时三刻改变不了,他们在子公司面前,不像一个股东,俨然是个准政府。不是用手或“脚”投票,去对子公司施加影响,而是从产
  供销、人财物上全面控制子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是独立法人,实际上并无多大的自主权利。但话说回来,控股公司的境遇也好不到哪里去。在政府眼里,控股公司也是“儿子”,政府仍是“爹”。如果说子公司的顶头上司只有一个的话,控股公司则有多个,有的握有票子,有的握有帽子,他们的话是一言九鼎,不听不行。控股公司“控”了别人,自己也尝到了被“控”的滋味。
  那么,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国际上,德国算是管理有方的国家,它奉行的一个原则,就是政府不直接插手企业的事,经营国有资产的角色,改由国有控股公司去担当。国有控股公司虽然经营的是国有资产,但并不搞特殊化,而是与普通股份公司一样,严格按《公司法》行事。政府作为股东,向公司选派监事和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董事长则通过选举产生。这些人,或来自政府官员,或向市场招聘,但都是行家里手。尽管控股公司负有一定的政治使命,如当时成立大众公司,就是要发展民用汽车工业,钱由政府拿,具体的运作,则由公司定夺,只要民族汽车工业红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行。当然,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政府也有一定的监管措施,如控股公司必须定期向财政部报送经营计划,政府定期进行检查,若在资本运营中有大动作,要事先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同时,国家还通过严格的审计制度,掌握控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但能够在控股公司面前高谈阔论的,除了财政部外,一般就只有主管部门,而控股公司则通过资本纽带,与子公司建立联系。尽管是“老子”,控股公司在子公司里也不能高高在上,指手画脚,只能用“手”或“脚”投票,来对企业施加影响。其他一些国家,像新加坡、意大利等,在国有资产经营方面也搞得有声有色,但办法大同小异。归纳起来,他们在政府、控股公司和企业的关系上,把握的是两条原则:一是政府不干预控股公司具体的资本运营业务;二是控股公司不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什么我们的授权经营效果却差强人意?体制和观念肯定是重要原因。但我们站在政府的角度,或许还能看到些什么。对政府来说,控股公司能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始终是一块心病。因为控股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十分庞大,一旦受损,则回天无力。前些年,百年老店巴林银行,被一个小交易员搞得清了盘,这种损失,你就是把小交易员杀10次头也弥补不回来。这是国外的事,其实国内的例子也不少。这些惨痛的教训,恐怕也是我们的政府把控股公司“控”得很死的一个原因。但既已授权,政府就不能再当“婆婆”,所以,现在的关键是要找出一个办法,来看住控股公司。在利益的博弈中,控股公司的“底细”,政府并不完全清楚,因此难有万全之策。但凭借人类的智慧,总能想出一招半式。在国外,只用砸饭碗这一招,就很管用。政府委派董事,董事长聘请经理,中介组织参与审计,一层层相互牵制。哪一环出了问题,饭碗被砸了,以后就别想再在这“道”上混,就是位居极品的政府官员,也可能因用人不当而引咎辞职。所以,我们搞授权经营,首先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推行连带责任制度,通过砸饭碗而不是换饭碗去约束“代理人”。只有监督到位,委托人才敢放手,“三者”的关系才好理顺。
  公司制改革如何规范
  国企改革历经20年,前10年主要是在看中医,吃中药,采取的是保守疗法;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人们发现单纯地实行承包、租赁以及放权让利的措施,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传统国有企业的旧体制,所以有人建议,应该为国有企业请西医,吃西药,动大手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1993年10月,当时我正在香港做学术交流,从香港的传媒上,我了解到中央已经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把股份制确定为国企改革的方向,这一决定曾使我兴奋不已。我本以为,我们国企改革的征途上,从此会一路阳光。可不巧的是,香港的一家报纸在第二天发表了一篇评论,题目是“股份制圆不了中国的改革梦"。对这篇文章的判断,那时我并不以为然。1994年5月我回到北京,我又注意到内地的报纸上,也陆续发表了一些非议股份制的文章,这就让我困惑非常。为了弄清究竟,我专程赴广西、山东等几个省进行实地考察。结果我才发现,股份制之所以在中国不灵,主要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并没有按公司法的规范进行改造,很多企业虽然挂出了股份公司的牌子,但企业的机制却仍然是江河依旧。因此,这种有名无实的股份制改造,不仅没有救得了我们的国有企业,相反还把股份制的名声搞坏了。我们现行的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在形式上虽然已和西方的公司没有什么不同,但细细比较,却仍有天地之别。公司制作为一种现代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其优点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它的“有限责任制度”,这样可以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二是它以权利制衡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企业做到管理科学。比如,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里,至少有三大权利主体,一是股东大会,属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是董事会,属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三是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中心。尽管这3个权利主体的权力都很大,但他们的权力都要受到约束,因为公司制这种财产组织关系使他们的饭碗都不端在自己手里。股东大会尽管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每一个股东的饭碗却端在“市场”手里,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股东的饭碗就砸了。因为股份投资关系到每一个股东的身家性命,所以股东会从关心自己的饭碗出发,监督好董事会;同样道理,由于董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经营的,他们的饭碗是端在股东的手里,如果玩忽职守,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股东也会砸董事、董事长的饭碗。总经理、副总经理是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的,自然他们的饭碗是端在董事会手里,如果经营指挥失误,或者经营业绩差,董事会也要砸经理人员的饭碗。管理层尚且如此、企业员工自不待言。如果工作不努力,或自身素质不能适应企业要求,经理也要砸员工的饭碗。正是因为西方企业有了这样一套封闭制衡的制约机制,所以保证了企业的高效运作。反观我们的国有企业,尽管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也建立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制衡机制却是镜中花,水中月。为什么?问题就出在我们的用人机制上面,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出在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特殊身份上。因为我们的企业管理层仍是国家干部,企业员工是国家职工,一旦人们身上贴上“国家”的标签,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谁也砸不了谁的饭碗。既是如此,企业改革无论实行承包制也好,实行股份制也罢,大家都不担心丢饭碗,企业亏了可以吃国家,国家资产吃空了还可以吃银行,人们没有生存危机,积极性从哪里来?国有企业何以有活力?
 看来,国有企业要“股”得规范,“股”出效果,就必须全面改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国家身份“,实行“就业”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企业改制就永远不可能真正到位。企业管理者能上不能下、企业员工能进不能出,无论再精良的设备、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都于事无补。目前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如民营企业,原因主要不在设备,也不在技术,最缺乏的是民营企业那种灵活的用人机制。当然,现在要一下子改变国企职工的“国家身份”,也并非易事。这不仅仅是由于人们的就业观念陈旧,而更主要的还是在于政府能不能支付这种转换成本。因为现在我们国企职工的这种特殊身份,并不是他们凭空所得,而是用过去几十年低工资的代价买来的,因此。政府要改变职工的身份,也得花钱买,即便是变卖国有资产,这个钱也得花。可是有人担心,动用国有资产置换职工的“国家身份”,会不会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我认为这决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一方面,这是一种等价交换,是公平交易;同时这也就像花钱买设备一样,是一种投资。买设备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置换职工的“国家身份”,是为了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一个是硬件投资,形成有形资产;一个是软件投资,形成无形资产。过去,人们并没有把花钱改造企业的经营机制也看作是一种投资,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机制,就如同企业的技术、管理、商标等等,都属于重要的无形资产,既然国家可以花钱向外国人买技术、买管理、买商标,那为什么我们不能花钱来买(改造)企业的经营机制呢?如果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造好了,劳动者有了积极性,企业有了活力,这不成了一笔很合算的投资吗?实际上,用国有资产置换职工“国家身份”的做法,我们并不是没有先例,现行政策也并非完全不允许。如国家有关政策就明文规定,企业破产后资产就可以优先安置职工,现在限制的只是未破产企业不准这么做。对此,人们必然要问,为什么我们一定要等企业死了之后才肯花钱去买棺材,而舍不得在企业生病时去花钱买药呢?这笔账,的确值得我们有关部门仔细算一算。
  制衡机制如何完善
  当前国企领导班子,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班子不团结;二是缺乏监督。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就如何加强国企班子建设,可谓煞费苦心。可国企班子存在的问题,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国企班子不团结的问题,其实由来已久。过去改制前,是党、政、工等“老三会”闹别扭;改制后,又出来了党委、董事会、经理会三套马车,现在是要各拉各的套,各跑各的道,造成了企业功能的严重内耗。年前我去广西某市调查,当地的负责同志告诉我,本来他们有一家很好的企业,3年前还是市里的利税大户,可就是由于班子不团结,现在已是濒临倒闭了。类似的情况,全国各地不少,各级政府,也为此深感头痛。可头痛归头痛,如何医病,我们还没有找到对症的药方。据我的观察,当前我们的国企班子不团结,根源就在我们现行管理班子的一套办法不完善、不科学,或者说是由体制不顺造成的。一方面,我们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那么就得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会等机构;另一方面,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那么又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么一来,矛盾就出来了。比如我们现在各地实行党管干部,实际上
  主要是由组织部在管干部,由组织部直接任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并且两人的行政级别也相同,都是正处级或副局级、正局级。如此做法,若是强弱搭配尚可,倘是强强搭配,多数都会明争暗斗,谁也不服谁。中国有句古话:一山不留二虎,为了回避矛盾,所以现在各地组织部门又推出新招,让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一人兼二职,矛盾是没有了,因为自己肯定不会跟自己过不去,想闹矛盾也没了对手,可是这又引发了另一个更大的问题,权力过于集中,使班子的一把手失去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必然出现腐败。这些年,国有企业的一把手频频犯经济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已是最好的明证。
  班子不团结也好,一把手腐败也罢,事实上都说明一个问题,国企的领导班子需要看住。如何看住班子,现在有两个办法:一是由政府出面,从外部去监督;一是按公司法的要求,规范治理结构,从内部来约束。我历来倾向用第二种办法,而辅之以第一种办法。因为如果主要由政府去监督,通常会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不仅会很高,而且效果也不会很理想。比如对班子不团结的问题,我们的各级政府和组织部门,现行的办法就是调班子。因为不团结的班子,通常会有人告状,有人告状,政府就有可以了解到企业的一些真实情况。这种办法,初看起来是既简便,又可行,可是时间一长,就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发现,没人告状不调班子,而团结就没人告状,团结干好事不调班子,团结干坏事也不调班子,于是企业班子就会和气一团,甚至集体作案。媒体上曾经炒得沸沸扬扬的东锅集团几位原负责人,合伙私分公司股份,就是前车之鉴。再比如说班子的腐败问题,由于政府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一旦查出问题,虽然可以将当事人撤职查办,也可以绳之以法,可损失已经发生,亡羊补牢,已经晚矣。正是有鉴如此,故而我主张应主要依照公司法,从内部对班子加以约束。
  用公司法约束班子,说白了就是用砸饭碗的办法,来保证班子的团结和廉洁。《公司法》明文规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这就是说,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只能委派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而经理则应董事会聘任。如此按公司法运作,最大的好处,就是明确了出资部门与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理是授权经营的关系。董事会必须对出资者负责,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代表老板,经理只是雇员。这样彼此权责利害,就如同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今后若经理再与董事会闹对立,董事会肯定会让他走人、另谋高就;董事长若以权谋私,或者说出现严重的决策失误,股东会也会砸他的饭碗。如此环环相约,丝丝相扣,哪会班子不团结,何愁班子不廉正。并且用这种办法,也不排斥党管干部原则。因为在国有的股份公司里,只有国有资产的法人代表才是干部,党管干部,落实到企业,就是由党委和政府向企业委派董事、董事长,这正好是与公司法的要求,并行不悖、殊途同归。
  不过,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政府作为出资者,它与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不同,是一种特殊股东,对特殊的股东,必须要有特殊的约束。比方在自然人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里,股东选派董事会成员,是用自己的投资作为风险抵押的,如果选人不当,导致企业亏损,倒霉的是股东自己,所以自然人股东,一般不会任人唯亲。可是政府股东不同,即使选人不当,吃亏的只是国家,选人的人,丝毫不会受损。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种选人、用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对那些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往国有企业安插亲信,以及玩忽职守,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政府有关当事人,一经发现,就要对其予以行政和法律追究,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让其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方面的教训,既沉痛、又深刻。因此,在看住国企班子的同时,我们还要看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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