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民政工作的辨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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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结合,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和针对性。作为民政部门和民政工作者,明确理解认识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荣辱观学习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做好民政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政工作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它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优越性,还反映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修养,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多数民政工作属于思想道德范畴,如光荣院、军休所、优抚医院、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单位一直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民政工作所从事的优待军烈属、救弱助残、扶贫济困、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殡葬等工作,本身就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性质和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以说,搞好民政工作,可以丰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民政工作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民政工作得到反映,比如,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的尊老爱幼、扶弱、助困,就在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的工作中得到优待,残疾人得到照顾,孤寡老人能颐养天年,社区环境优美,居民互帮互助,勤俭办丧事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个地区的精神文明程度较高,否则相反。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加强民政工作就是强化荣辱观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三、民政精神体现了精神文明先进性的要求。所谓民政精神,就是民政战线长期以来形成的默默奉献,不求索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关心人尊重人的助人为乐精神;为民排忧解难、扶贫济困的无私奉献精神;大公无私、先人后己的忘我精神;勤政廉洁、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这些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所倡导的先进思想道德是完全一致的,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民政人一代又一代,发扬民政精神,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愁,把社会主义优越性和人间真情送到千家万户,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扬光大,为人民谋利益,让人民满意,谱写了无数精神文明的壮丽诗篇。因此,大力弘扬民政精神,是民政系统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有利于民政工作外部环境的优化。由于民政工作的大部分内容本身就属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范畴,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的过程中,民政工作的地位和知名度将会得到提高,将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理解和支持,从而使民政工作的社会环境得到改善和优化,使民政工作难度得到缓解,使工作更顺利更有成效。
五、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有利于民政事业的发展。由于民政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内在的联系,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加强了民政工作。比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倡导扶贫济困,有利于促进民政工作的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倡导深入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广泛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促进民政工作的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倡导尊老爱幼、帮孤助残,有利于促进民政工作的社会福利工作;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倡导的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有利于促进民政工作的婚姻、殡葬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因此,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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