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与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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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全国范围内正在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鉴于目前民政、工商与农口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多头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组织构架、运作功能上的交叉现象,许多民间组织管理干部尚未廓清新的制度安排及立法原意,各级容易造成政策解释偏差和行政行为不当。为此,笔者参考主流观点,结合个人学习心得,对相关问题做出粗浅解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待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统一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种类,属于非营利组织,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成员或会员都是农户,两类法人组织都是广大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自我组织与合作的有效形式,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组织,享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于农户、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或人员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可作为会员单位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三、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演变趋势
从形式上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类别,前者的比例较大。从实质上看,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团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混合体,兼有社团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特征。而农产品行业协会、科技类协会、专业性协会等是纯粹的社团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人性质上的相关性,不牵涉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也不必展开讨论。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体系的完善, “混合体”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容易产生大的演变,主要趋势可能是:1、分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纯社团属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者的组成人员、办公地点等可以发生重叠,但并不相互矛盾,可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各自功能,相互支撑、相得益彰。2、有的可能选择将名称从协会改为合作社,由社团登记转为工商登记,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再保留。3、分化后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将顺应细分的农产品行业发展需要而发展,体现社团自身的发展规律。有的微调其宗旨和任务,巩固其现有的地位和功能,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不断吸纳新的会员,拓展新的功能空间,甚至在更广地域或产业范围内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向地域性农产品行业协会方向发展;也不乏一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于合作社的挤出效应等原因而逐渐衰落、最终消亡。
近些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迅猛发展,不同种类、规模、形式、地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空前展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庞大群体中,许多“混合体”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具有极强的组织生命力和社会影响力,每个组织都带领着成千上万的农民子弟开展分工协作,他们把种植、科研、供应、加工、市场进行紧密联接,串起了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的一条条长龙巨蟒,其区域发展不断向外围辐射拓展,其内部聚合效应不断向外部品牌效应延伸,有效推动了农业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值此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时期,法律适用尚待实践检验和解释,建议不应生硬地套用现行法律制度。应该更多地做出调查研究,加强与农民代表的对话与沟通,积极吸收农民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增强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立法原意上理解新的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以期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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