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物价部门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国家计委汪洋同志曾经把新时期价格工作的职能,形象地比喻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这的确是对价格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作为基层价格部门,其工作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当好裁判,搞好服务上,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个主题,发挥好我们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价格服务环境。
一、深刻理解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
要发挥好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首先我们要真正弄清楚“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涵义。所谓“定规则”就是抓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各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项价格政策,制定各种价格、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所谓“当裁判”就是对价格违法行为案件依法做出处理的决定(这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是物价部门具有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所谓“搞服务”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价格事业从事的工作,就是借助于一定的工作平台,开展的面向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一系列价格服务活动,包括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信息咨询、价格认证等工作。
应该说,“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当裁判”以“定规则”为前提,“定规则”以“当裁判”为保障,“定规则、当裁判”都是以“搞服务”为目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是解决新时期价格工作目的的关键,是价格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必然选择。当前,在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愈来愈少,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宏观管理的职能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同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无序竞争等,使企业和社会深受其害,在基层的表现更加直接、更加突出,社会各方面对加强价格执法的要求十分迫切,价格监督检查的任务愈来愈重。作为基层物价部门,既存在价格管理上的“越位”问题,又存在价格服务上的“缺位”问题。如果还把工作职能停留在定调价管理上,不仅在当前不合时宜,着眼长远也站不住脚。长期下去,就会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极不利于机构和队伍的稳定。所以,只有通过“定规则”来强化自身的职能;通过“当裁判”来赢得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通过“搞服务”来稳固物价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才能为稳定机构和队伍、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创造条件。
当然,“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在各级物价部门之间各有侧重。一般来说,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定规则”的任务重,而基层物价部门更侧重于“当裁判、搞服务”的任务。因此,作为基层物价部门,就要做到在转变职能中完善职能,在发挥职能中巩固职能。当前,武清正处于聚集优势、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区委提出了“提升大环境、加快大开发、达到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大力实施路网工程建设、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更应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服务力度,积极创新,不断推动价格工作上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深化“当裁判,搞服务”职能作用
基层物价部门对于国家各项价格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肩负着面向农民清费治乱减负的重要职责,价格工作职能定位在了“当裁判、搞服务”上,那么如何当好裁判、搞好服务,这是我们基层物价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当好裁判。“当裁判”是对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描述,其本质是赋予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当裁判”,也就是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总的来说,监督检查是管理价格的主要内容,也是“当裁判”的重要任务。曾有人形象地比喻说,价格检查与管理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应该说,这个比喻恰如其分。因为价格监督检查是维护价格政策严肃性、规范价格秩序、提升物价部门地位与形象的直接有效手段。尽管这个手段目前还不是十分完善,但离开这个手段,就使价格管理失去了有效抓手。正因为如此,我们就更应该认真、严肃、客观、公正地执法。在执法中,除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工作原则外,还应该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科学治价,把握监管规律;二是要坚持民主治价,加大公众参与;三是要坚持依法治价,规范执法行为;四是要坚持综合治价,注重事前防范。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价格监督检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二)搞好服务。价格工作搞服务的本质,就是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这里既有为价格决策服务的内部职责,也有为当地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服务的公共职能。作为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从强化价格形势分析、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咨询服务、价格认证等方面加强和改进。一是要强化价格形势分析工作。这是直接为党委、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基础工作。二是要强化价格调查研究工作。价格调查研究工作是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拓展价格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开展价格工作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对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抓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如“三农”问题、教育收费、物业收费管理以及价格诚信活动、药价和市场价格监管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不断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
三、充分发挥基层价格职能作用,努力开创物价工作新局面
新的形势赋予了基层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我们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说,价格工作在保护群众利益、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区委和政府的重视。因此,我们的价格工作要顺应科学发展的需要,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提出的“服务他人就是发展自己”的理念,进一步转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变监督为服务,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好“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作用,真正为企业的经营者、为广大消费者服好务,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服务,努力开创物价工作新局面,力求在工作中实现新的突破。
(一)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服务环境。首先加强对全区所有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照上级的收费文件,逐项核对、清理和审核,该取消的取消;其次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各收费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同时加大对各收费单位收费人员的管理,搞好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收费人员的内部监督作用。
(二)转变价格监督职能,寓价格执法于服务之中,深化价格服务理念。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中,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服务,寓价格执法于服务之中的价格工作新理念。首先在检查方式上由过去单一的督查转变为督查与服务并举,由事后检查处罚转变为事前宣传指导。同时着手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开拓价格工作新领域,推动我们的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户、进学校、进商场、进医院,从而把价格工作做得更细、更深入,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规范农村市场的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服务职能。根据区委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加大涉农价费政策的监管力度,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积极缓解农村“读书难、看病难、建房难”等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我们认真开展好以下价格工作:一是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的“阳光工程”,对全区741个行政自然村的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层次公示涉农价格政策,使价格政策准确、及时得到公示,让群众交“明白费”。二是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作用,落实价格监督员的专兼职人员。三是开展好各种涉农价费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涉农乱收费行为。按照市物价局安排,认真开展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农村电价、涉农价格专项检查,有效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农村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秩序。四是深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全局推行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制度。尤其是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价格,要求经营者在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收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促使经营公平竞争,透明交易。
基层价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我们作为基层价格部门,要适应形势的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探索,努力创新,不断推动价格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