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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在全国综治培训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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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  创新机制  推进大调解事业持续发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年起,我市面对区域经济社会格局变化过程中,社会矛盾由传统民间类矛盾向以利益诉求为主体的民生类矛盾转变的新形势,探索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通过6年多不断总结、不断发展、不断提升,大调解机制在促进区域社会稳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累计化解矛盾纠纷20.9万件,防止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8500余起,成为新时期政法综治工作新的有力抓手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基石。

    一、以整合资源、整体联动为核心,创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从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入手,着力构筑“党委政府统

    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新格局。

    一是整合多方力量,变小调解为大调解。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基层调解信息员六级大调解网络,市里设大调解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县、乡设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村、组设调解室(站),县乡两级调解中心把司法、公安、法院、城建、信访、农业、土管、工商等20多个部门纳为成员单位,分别配备5至10名调解人员,相关部门派人进驻。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赋予调处中心矛盾纠纷分流指派权、调处调度权、调处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和渎职责任追究权等五大职权,建立“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五理工作机制,对众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实行上下联动联调、部门齐抓共管。

    二是整合多种手段,变单一调解为综合调解。把政治优势与政策调节、依法调解和以德化解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教育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不断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综合力量、综合手段、综合机制。

    三是健全运作机制,变无序调解为规范调解。建立健全排查预警、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督查督办、部门包案、奖惩考核等一系列运作机制,使调处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严格受到规范和约束。建立“三免”为特征的服务机制,凡进入大调解中心的矛盾纠纷,一律实行免费咨询、免费服务、免费调解,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

    四是建立“三早”机制,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早发现、早议事,把听证对话机制引入大调解,对于城乡建设、社会事业、承包、分配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组织听证对话,向群众释疑并征求意见。早化解,矛盾纠纷一旦发生,迅速组织调解人员深入现场,第一时间采取干预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

    二、以“三专”机制为抓手,不断做实做新做强大调解工作

    一是规范专门调处机构。按照“强化县级龙头、完善乡镇主体、夯实村级基础”的思路,着力做实大调解组织平台。在县一级,把8个县(市)区调处中心全部按正科级事业单位单独列编,配备行政事业编制人员66名,明确县级调处中心舆情汇集、调解督导、对接指导、协调管理和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解五大职能。在乡镇一级,把调处中心作为政法综治中心的核心办事机构,主任统一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配备440名专职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村居一级,全部做到有专职的调解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有与专业化相适应的调处机制、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是创新专业调处机制。市里专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专业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构筑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环保纠纷、拆迁纠纷、海边矛盾和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消调对接、交调对接等十大专业调处新机制。在医患纠纷调处上,全市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处机构。在劳资纠纷调处上,建立专门的劳资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第三方名义独立公正进行劳资纠纷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的即在调处中心开庭,对需要诉讼的,由设在中心内的巡回法庭审理。在诉调对接机制上,在各县(市)区法院普遍设立诉前调解中心,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商事案件中,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首先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公调对接上,实行县调处中心与县公安局、乡镇调处中心与派出所、警务站与村居调处站三个不同层面的对接,通过“驻所制”、“派驻制”、“移送制”等形式,使三分之一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并得以化解。在检调对接上,两级检察院专门建立“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将部分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轻伤害案件等,通过检调对接予以结案。

    三是强化专职调解队伍。在村居一级普遍设立老干部调解室,通过自愿报名、民主选举、社会公示和组织决定等程序,配备4070名以老干部为主体的专职调解员,每人每年按2000-5000元的标准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补贴。此外,全市还涌现出38个专业从事民间矛盾、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方面调解工作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三、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大调解综合效能

    一是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每旬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实行“零报告”,明确县乡两级调处中心主任和村居调处站主任为零报告直接责任人,并开发大调解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查究制度。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逐级责任倒查制度。凡对重大矛盾纠纷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有效调处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三是严格规范绩效考核制度。把矛盾纠纷的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管控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110重复报警下降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作为考核重点,在对县(市)区综治考核中的占分比从初期的10%提高到现在的15%。四是严格大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市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十佳调处中心”和“十佳调解员”评比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三无”乡镇评选活动。对大调解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委以重用。6年来,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中有79名干部得到提拔使用。

    四、以“三个坚持”为关键,推动大调解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把大调解放在政法综治工作的主导地位来谋划和推进,作为政法综治工作发展的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基础工程和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主导工程加以审视、谋划和推进,形成抓政法综治必抓大调解、抓大调解必抓组织领导的浓厚氛围。坚持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本质特征,用整合的理念凝聚力量、用统筹的办法提升水平、用综合的手段解决问题,实施区域内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不断形成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内矛盾纠纷调处新的合力,真正实现以大调解为总平台,社会各方步调一致,联动联调。坚持紧贴动态变化的区域实际,不间断地推动大调解事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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