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文化语义溯源入手,分析法院文化的结构、内涵,探讨法院文化的功能,进而提出法院文化建设路径选择以及法院文化理性培育的初步思考,对目前法院文化建设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法院文化 内涵 功能 现状 完善途径
近些年来,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法院文化这一崭新命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关注。以文化建设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院形象,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已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由此,一股“文化建院”、“文化兴院”之风在各地法院悄然吹起。然而,法院文化建设在我国的兴起毕竟只有不长的时间,各法院也是处于边学习边实践的过程,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对法院文化内涵的正确理解和科学定位,出现了盲从现象,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单一化和功利化。本文拟从法院文化内涵入手,在探析法院文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构想,以期对完善、推动法院全面建设能有所裨益。
一、解读“法院文化”
要研究“法院文化”,首先必须弄清“文化”的概念。何为“文化”呢?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权威文献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60余种,我国的《辞海》将其定义为: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笔者认为,“文化”就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所形成的,为这个群体所特有,并被共同接受和认可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要素的总和。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子概念, 兼具文化的一般性和司法的特殊性,内涵极为丰富。“法院文化”,就是指以法官为主的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特征的知识体系、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及其外在物质化体现的总和
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表现为三个不同层面,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精神要素。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其内涵同样也表现为三个不同层面。法院的精神文化包括司法理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法学造诣等;行为文化包括裁判行为规范、生活规范、职业规范、行为习惯等;物质文化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法院仪仗、法庭设置、组织机构等。物质文化属于最表层,行为文化次之,精神文化则是法院文化构成的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1]
追溯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直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应然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才方显端倪。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后,全国法院更是掀起了一股建设法院文化的热潮,但据有关资料表明,国内媒体有关“法院文化”的最早报道大致出现在2001年。[2]可见,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真正兴起也不过只有几年时间,作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上的法院文化,要想建设成为具有自身特色、个性鲜明的先进文化,还有待所有法院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评判
我们研究法院文化,正是为了研究法院文化对法官群体、法院及法律的发展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一项制度也好,一项改革措施也罢,如果不能达到其应有之功能,那这项制度或改革措施的实施就必然是失败的。法院文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1、价值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标准,必然对群体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作为法院群体的组成人员,面对法院文化体系中所形成的共同认知,必然会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使自己的价值取向与法院群体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就是在价值取向上将法官导向以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法律至上的价值标准,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为追求目标。
2、增强法院凝聚力功能
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法院干警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从我们法院干警参加各项活动和处理突发性事件中的表现就可以看出。法院文化通过在其成员间形成共同的意志,产生共同的目标、准则和价值观念,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和集体荣誉感。
3、约束法官行为功能
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还体现在可以约束法官行为、遏制法官腐败、树立法官形象上。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行为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和监督,而每个个体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还取决于其所在的群体心理与需求,群体的共同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通过法院文化建设的不同途径必然会渗透和感染个体,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以促使法官做到公平正义、廉洁奉公、司法为民。
4、彰显司法权威功能
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向社会公众昭示公平、正义,使法律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树立司法权威,是法院文化建设应有之功能。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就是公正的司法,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公正被“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3]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职能的法官,理应在公众中树立起对法院的绝对信任和尊重的司法权威,这才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好体现。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构建先进法院文化,需要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进行客观的分析,以期做到有的放矢地提出其完善途径。不可否认,法院文化建设开展至今,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绩,也屡见报道。但理性地看待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我们会发现我们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各法院也都还在边做边学,边试验边总结,边实践边宣传,法院文化并未形成为一套完善的系统工程。一些法院根本没有领会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总体呈现出表面化、功利化、形式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多四少”:
1、被动应付多,主动开展少
表现在法院层面,就是一些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法院的检查或要求,或是为了领导要求而开展,在主观心理上就未加以重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搞几次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挂几幅法律宣传标语,法院大楼里刻几幅法律雕塑,认为这些就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全部,缺少主动开展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表现在法官层面,就是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并未真正理解,认为其可有可无,认为法院无非就是搞好审判而已,没有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2、热衷模仿多,开拓创新少
一是热衷模仿外国的法院文化建设。认为国外法院文化建设起步早、经验足、措施良,遂盲目照搬,完全忽视了我国国情和自身条件,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不中不洋、不伦不类。虽然外国的法院文化同中国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国家的法院文化都是针对他们自身的实际,包括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以及环境的影响,所以外国的先进法院文化也不一定就适合我们。
二是各法院之间相互模仿,缺少开拓创新的精神,法院文化建设千篇一律,没有个性。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都会受到地理、历史、人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但是只要这种文化建设是符合自身实际的,能够发挥出法院文化应有的功能,那么就是成功的,反之,盲目地照搬别的法院文化建设成果,生搬硬套,而不考虑法院所处的具体外部环境,关起门来搞文化建设,自然是欲速则不达。
3、流于形式多,深入实施少
法院文化建设本身尚处于一个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也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但一些法院只是大做表面文章,仅在加强“两庭建设”、更新办公设施、改善办案条件等“硬件”建设上下功夫,完全忽视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这一“软件”建设,没有找准法院文化的定位,在简单地开展几次活动,搞几次宣传后就认为是大功告成了,而不从长远着眼,将法院文化建设深入实施下去。 最终导致这些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无实”,造成法院主体文化与精神的严重缺失。
4、物质建设多,精神内涵少
法院文化建设成功的法院,走进法院大门,就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能感受到是身在法院之中;而一些法院,虽然大楼设施辉煌气派,甚至动辙几千万资金,但给人的感觉却是空洞、乏味可陈,缺少精神内涵,与一般的建筑并无二样。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使法院形神兼备、从而堪称堪当为法院的文化积淀。[4]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完善途径与具体构想
从认识文化、接受文化到发展文化需要漫长的时间,需要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这就是文化建设规律性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建设现代法院文化,必须立足国情和法院自身,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有组织、分阶段地进行。同时,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未来、长远规划。总体的工作思路应是:以推动司法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为目标,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培育法院品质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优化法官职业操守、营造崇尚法律与尊崇法官的良好司法环境为着力点,科学谋划,稳步推进,长期努力。要使法院文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首先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坚持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的原则
最高法院大法官刘家琛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上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与当前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正好不谋而合。法院文化建设要配合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使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成为法院的自觉行动,把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境界。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重视法官精神素质的培养,而树立公正、高效、平等、中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对法官精神素质的基本要求。
2、必须坚持服务审判中心的原则
审判工作永远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通过形成法院群体的价值观,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创造公平、正义、中立的良好司法氛围,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3、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的特定群体的文化,因此,以法官为主的人是法院文化的决定因素。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力求寻找实现法院整体价值与实现法官个体价值的最佳结合点。既要重视法院群体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又要注重法官这一特定群体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理解、尊重、关心法官群体,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
4、必须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的共性与个性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法院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共性与个性,二是各法院文化之间的个性和法院系统文化的共性。我们既要看到法院文化不同于政治文化、经济文化、企业文化的个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与整个社会文化共融共生的一面;既要看到法院系统文化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行为模式上的共性,又要看到各法院在文化建设上的鲜明特色。只有做到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承认和接纳社会文化的优良部分,吸收和借鉴其他法院文化建设的先进成果,不断丰富、充实和创新法院文化的内涵,才能使法院文化与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法院文化。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如何完善法院文化建设,笔者提出如下具体途径:
1、以培育法院精神为理念,营造团结进取、温馨和谐的工作氛围
法院精神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构建先进法院文化,首先要形成具有特色的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官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追求目标及行为准则的综合体现,体现了一个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和发展目标,包括团结协作精神、勤勉敬业精神、热爱集体精神、公平正义精神、一心为民精神等等。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诸如“院训”、“院歌”、“宣传标语”、“文化沙龙”、“法官讲坛”等各种形式加以表现,并注重对法官的道德素质培养、政治业务知识培训和典型先进事迹学习等。
2、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提升法官素质,塑造法院形象
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法官为主的法院工作人员,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决定因素。因此,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塑造新时期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对外树立法院及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为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在文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自律意识和敬业精神。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以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和专业化的司法能力来体现先进的法院文化。
3、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法院管理,建设现代化法院
法院文化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程,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好的,如何使法院文化建设能保持长久的活力,就必须配以完善的制度保障。法院文化既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一种管理理念,是以管理为目的,以文化为载体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规范法官行为的各种制度规范,包括廉政建设、审判业务、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通过制度建设的保障,规范约束法官的行为,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从而达到建设现代化法院的最终目标。
4、以文体活动为载体,陶冶法官情操,增强法院凝聚力
文体活动是法院文化建设最直接,也是最能调动法官积极性的有效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演讲比赛、法官辩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对于陶冶法官情操,提升法官的精神气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通过对开展过的活动调查可以知道,多参加和开展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强法官的团队协作精神,集体荣誉精神,竞争向上意识,增强法院凝聚力。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法院工会、党支部、团支部的作用,从丰富文体活动内容形式,拓宽其参与主体,加强与外界沟通等方面予以完善。
5、以物质建设为基础,彰显法院文化底蕴,树立司法权威
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形象,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5]近几年,各法院都加大了在物质建设上的投入,建立了一定的物质文化基础,如威严的法庭,审判庭内的雕塑和壁画,法官专用通道的设置,法锤的使用,法袍的穿着,无不体现着物质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正在进行的“两庭”建设和各法院在进行物质装备建设时,都应当紧紧围绕法院文化的内涵。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建设法院文化仅有法院自身的热情和努力是不够的,尚需国家体制的变革、权力机关的互动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它不仅仅是法院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法院文化最终要让民众对法律进行信仰,对法院做到遵从,对法官作做到敬重。我们希望法律能在中国得以信仰,希望法律人在中国得以应有的地位和保障,而我们最好的选择就是让文化成为我们的前沿阵地。建设并倡导法院文化,让文化去改变一些陈规陋弊,让文化去占领和统治人的意识,让现代意义的法治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土地上得以生长。
[1] 参见郑之权《法院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
[2] 参见龚成《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反思》
[3] 参见(英)戴维·W·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33页
[4] 参见张志铭《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
[5] 参见《法院文化与法院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