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是司法界一直不断探索的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涉及面狭窄,不能更好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还应该立法完善。
一、建立分案审理制度
分案审理是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对未成年人运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审理程序,分案审理的作用主要是:1、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准确适当,并案审理与成年人的量刑互相牵制,在一案中难免要做比较刑期的轻重,以成年人的刑期来衡量未成年人的刑期,分案审理不存在牵制,法官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可以更好的做到刑期适当。2、防止未成年人“法庭污染”,在庭审中,往往出现被告人翻供情形,未成年人同庭受审很容易受影响,分案审理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受到污染。3、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起受审,无形中受到成年人的压力,不敢说真话,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分案审理可以避免成年人的压力,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 、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仍然居高不下,因逮捕以羁押监禁为手段,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议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可对其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但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比如,不能进网吧和娱乐场所,并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如果表现好的,可以不再提起诉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诉讼程序对其造成的消极影响,促使其真心悔过,积极融入社会。
三、设置履行社会义务活动的刑罚制度
国外一些国家把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活动作为对犯罪人的刑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也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对判处缓刑、拘役、罚金的未成年人,在判处其执行刑罚的同时,判处其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即到社会福利、慈善等机构参加公益劳动,使其在参加社会义务活动的同时,受到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消除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阴影,能身心健康的生活,让教育未成年人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从而真正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大事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朝着这一目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