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法传销公司被查封
[案情简介]
公司因参与非法传销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及市工商局查封,公司董事长及一名副总当场被带走至今未归,管理层集体消失,公司处于全面停工状态。60多名员工对于能否领到当月工资和为今后的工作很是忧心。4月22日企业员工集体到企业所在地的镇政府上访,要求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监察大队监察员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往镇政府上访现场,及时安抚员工情绪,并快速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员工有65人,目前整个公司已找不到管理人员,厂区内只有几个保安留守。通过员工提供的线索,监察员找到了人事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监察员立即打电话找到该人事,要求其提供人员名单、工资、考勤、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并及时核算出4月份员工工资。人事负责人的答复也让监察员犯了难,该单位公章、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均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及上海市工商局查封,企业负责人被关,他很难提供所需材料。
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监察人员迅速将该情况向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讨论形成处置方案。第一,通过公安部门及时联系到在拘留所的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第二,劳动监察机构找到被授权人核查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待公章解封后再补上;第三,由镇社保中心领导参与对案件调查全过程进行见证,并以笔录形式予以确认。
监察思路明确后,监察员快速介入调查处理,根据人事部负责人家中备份的工资及考勤数据,很快核算出4月份工资共计134548元,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该镇工业公司出资垫付,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综合点评]
这起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发突然,时间紧迫。二是情况特殊,处置难度大。上级领导了解情况后,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使得这起突发事件得到了稳妥解决。
第一、急情快报。即由劳动监察部门迅速将此案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局领导、区政法委、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等上级部门,并以快速通道的形式将此案上网登录。
第二、明确授权。即由区政法委、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与上海市公安局、工商局沟通,要求该单位法人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员配合劳动部门对进行处理。
第三、特事特办。该案因单位公章被相关部门查封,此案相关资料先由该单位被授权人签字确认,该镇社保中心领导笔录确认,形成证据链接互相印证,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第四、落实资金。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该公司员工实际生活难题。由该镇政府出面协调,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的员工工资,先行由该镇工业公司予以垫付。待公司银行帐户解封后再由该公司归还工业公司垫付的款项。
工作未满勤,工资支付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3日,松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举报,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监察大队立即指派监察员对该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由于是实名举报,接到任务后,监察员首先同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称平时工资一般为两千多,但近三个月,公司以订单不足为由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其工资,每月仅支付工资三、四百元,并要求我们尽快给他答复。
监察员随即驱车赶到该单位,人事负责人出面进行了接待,监察员询问工资支付情况时,人事负责人表示,除了请休假的员工,正常上班的员工,工资都是按时足额支付的,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支付的情况。监察员当场提取了部份材料,并依法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于次日提供1至5月的请休假人员的名单、请假单、工资支付明细。
次日,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如约到监察部门接受调查并提供了人员名单、工资单,员工的休假协议书等资料。对于监察员指出的几名月工资低于960元的员工,单位人事解释说,由于订单的大量减少,导致开工不足,许多岗位都有闲置人员,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与员工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分批进行轮休,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因此有些员工上班天数少的话当月工资显示会低于960元。监察员首先对单位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采取的这种做法表示理解,但同时明确告知单位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标准补足。
2009年6月21日单位人事负责人将涉及的员工工资补足,有部份无法达成协商的员工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其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补偿标准支付了他们经济补偿金。
[综合点评]
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订单量急剧下降、库存压力加大,导致公司生产需求萎缩。部分公司采取减员、裁员的方式,而另有部分公司则采取关闭生产线、减少或停止生产的办法来缩减开支以求渡过困难时期。而工资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予的报酬,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或者只提供了一部分劳动,是否可以不予或减少工资的发放呢?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产后也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为安排生产任务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能提供劳动,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本案例中,单位由于自身经营原因而发生停工或开工不足,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不能将责任全部转稼到劳动者身上。
在这里不禁还有一个疑问,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也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按照这一条款的解释,公司停工、停产第一个月内,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员工提供了劳动的,按双方新约定的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如果遇到员工已被公司安排在家休息,并未提供任何正常劳动,其工资应如何支付,上海市的地方规定未作规定,此具体支付标准仍然期待政府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加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日,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举报,称区内的某企业要求员工每月工作290多小时,员工们均是敢怒不敢言。
监察员接报后,马上从系统中调出该单位的背景资料及监察历史案卷,发现这是一家中等规模的服装厂,人数在200人左右,去年也因超时加班及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被大队处罚过。在掌握基本情况后,监察员驱车对该服装厂实施劳动监察。人事经理很热情地接待了监察员,按照监察员要求提供了人员名单、保险缴纳记录等用工资料,但却称考勤卡财务正在核算,无法提供。监察员发现单位提供的名单中显示人数112人,面对监察员的疑问人事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单位订单一直不足,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已陆续解除和终止了近90人的劳动合同,因此目前人数不多。监察员要求单位携带考勤资料二天后到劳动部门接受调查。
但随后几天一直没有消息,监察员在6月15日再次对该服装厂进行突击检查,并要求人事经理提供考勤卡,该人事经理仍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监察员当即严肃告知如果不提供考勤卡,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最后,该人事经理不得不拿出了考勤卡,根据考勤卡上的记录,监察员发现该服装厂确实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共涉及制衣和制裤车间48名职工。该服装厂随即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作了大量的说明,称由于公司前一段时间没有订单,已断断续续放过几个月的假,但最近接到一笔大的订单,才会安排加班,而且等这笔订单完成后,单位还会安排员工进行补休,因此要求监察员按照综合工时进行计算,从宽处理。
监察员义正辞严地对该单位进行了教育,综合工时必须经劳动部门审批通过才能实行,由于单位没有申请综合工时,因此不能将员工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由单位来安排的,不能因为前几个月无工可开就觉得吃亏了,将责任推到员工的身上。迫于法律的威严,服装厂负责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并承诺会根据监察员的建议招聘人员缓解生产压力。
[综合点评]
当前不少生产服装的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订单受到影响较大,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适时推行了"柔性"监察的方针,扶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以"柔性"监察方式来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柔性化管理是相对于传统的刚性化管理而言的。刚性化管理是凭借法律制度约束,以及强制、处罚等手段进行的;而柔性化管理则是依靠激励、感召、启发等方法进行。
但是,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内部长期管理混乱,缺少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就大量裁减人员,其后果就是在有订单时出现无人可用的状况;同时又由于担心订单不稳定,而招工又要缴纳保险,既麻烦成本又高,因此不愿意招聘员工。所以就安排在职的员工加紧生产,长期打"疲劳战",以牺牲劳动者合法利益作为企业生存之道,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就如上述案件,对于这类企业,仍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重点之一,以刚性的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保规定各自为政 跨区企业大钻空子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0日,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某酒店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未将签订好的合同文本下发给员工的行为。根据举报,监察员上门向该酒店发出《通知书》,当场提取了部份材料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携带工资、考勤、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监察部门接受调查。该公司人事负责人沈某如约到监察部门接受调查,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该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一周工作六天,每天七小时,这一点从考勤表中及工资表中也得到了映证。通过询问也了解到该酒店的确没有将签好盖章的合同文本发放到员工手中。案情似乎变得十分清晰,然而当监察员问及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时,原本常规的案情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原来该单位没有一个员工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人事介绍,该酒店在全国各地所有连锁酒店8000多名员工的保险都是在深圳总公司缴纳,松江的分公司也不例外,虽然招工用工在松江,但合同也都是与深圳的总公司签订的。
监察员只能要求单位提供松江这部份员工在深圳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随后又到该单位随机抽取了几名员工进行调查,员工认为在这里招聘并工作就应该是和上海这个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签字时都没有注意过合同中"甲方"一栏中前两个字到底是"深圳"还是"上海"。对于保险的问题也不太了解。
二周后该酒店人事负责人将深圳公司的缴费记录提供给了监察员,虽然该酒店在深圳为全部员工都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它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综合点评]
目前跨地区开设连锁企业、分公司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各地区对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也各不相同,如果跨地区缴费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上不予以解决,使之合法化、合理化,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全国找一个缴费基数及比例最低的地区开设一个空头公司,将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都转入该地区,一方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造成缴费总人数多,区分困难的状况,人为地为监察工作设置障碍。
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并不违法,表面看来似乎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却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发生工伤的鉴定理赔问题、医疗保险享受等问题。但是企业却惘顾员工利益,利用各地区各自为政、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钻制度空子。劳动者特别是普通体力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单位的用工条件不敢提出异议,尤其是在我国劳动力过剩、供过于求的现状下,如果想要保住工作,只能对单位的合同条款认可签字。
作为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根本不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及时的保护。跨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问题,根本上还是要依赖于立法的完善,在目前社保全国联网问题无法立即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制定相关规定,按属地参保的原则,将劳动者纳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范围,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