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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中的法官走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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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法院相继推出法官主动走进企业的活动,这是否有悖于公正司法所要求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这一传统理念。本文试图从民意沟通、能动司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视角寻求法官走进企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同时也针对法官走进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官 企业  能动司法  建议

    西方法治理念认为,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诚如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的那样,“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1培根的名言意在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公正对实现一个公正社会的重要性。而公正司法往往要通过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明晰法理,最终解决社会纠纷得以实现。但问题是,法院或法官在解决社会纠纷时所持的原则是什么?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当性为何?对这些问题,在当前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所持的观点是,法官在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应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点,法官居中裁判的角色决定了其不能主动地介入社会事务,而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只有这样,法官裁决案件本身在形式上才具有公平性,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因为其被动性和消极性特点,法官不能事先介入案件,这样在作出任何裁决之前都不会不受案情影响,从而最终对案件的解决方具有正当性。

    上述观点可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法治实践所证明。但笔者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观点都脱离不开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践。有鉴于此,笔者试用在中国当代社会环境下“法官走进企业”这一社会现象对上述观点提出一定的质疑,以求教于方家。

    一、法官进企业的现实依据

    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加。再加上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大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小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都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寒流。这些矛盾与问题成为倡导法官走进企业的现实基础。

    1、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自1929年以来世界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对各国经济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造成了严重打击。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强,我国经济也受到明显影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外贸依存度较高的特点,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特征之一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78—2004年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5.0%,2004年我国的商品贸易依存度(商品贸易占GDP之比重)接近60%,而2004年美国的商品贸易依存度仅为25%,日本为26%。 2 在这场危机中,由于外部消费市场萎缩以及国内外企业不景气,造成中国经济增长缓慢,失业人数迅猛增加。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一些企业的资金无法回笼,出现拖欠工资、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出现一些企业破产,由此所产生了大量的诉讼活动,由于这些诉讼的深层次背景是金融危机,就决定了其性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纠纷,对其处理也应有相应的方式和对策。若处理不当,就可能使矛盾激化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群体性涉诉信访呈上升趋势

    当今,我国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群众维权意识强烈而法制观念淡薄,各地缠诉、滥诉的事例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这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必经的历程。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我国各类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3 仅以2009年1—11月份期间为例,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9739924件。 4 另一方面,在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各地法院也面临缠诉、滥诉的尴尬局面,以致严重干扰和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权威与审判秩序。上述事实和数据说明,各地法院和法官传统的坐堂审案、居中裁判的方式已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单纯依靠司法的被动性、消极性显然不能有效解决这些凸显的矛盾与纠纷。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对相关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做到提前预防,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法官走进企业而言,不只是单纯的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帮助企业度过寒冬,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更重要的是深入企业和民众,为其提供急需的普法宣传和有效的法律维权指导,进而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为开创一个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铺路扫障。

    二、法官进企业的理论依据

    1、法官进企业是民意沟通的需要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历来是我党的宗旨,将该路线贯彻到司法中去,有利于在知晓民情民意的前提下,快速而有效的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倡导法官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基层群众意见;注意收集网民意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舆情研判分析机制以及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 因此,法官走进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在问题没有恶化之前,向企业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处置意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指导,避免经营风险的出现和重大事件的发生,从而树立法院在企业乃至民众中的威信。

    2、法官进企业符合“三个至上”的精神

    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各机关都应统一于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在我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本质上时统一的,当企业出现困难,法官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表面上好像与法官的被动性、消极性相矛盾,但是,法官的被动性、消极性从本质上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更大程度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意义上,法官走进企业恰好是为了及时的解决矛盾,或提前使纠纷化解于萌芽之中。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三个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对法官走进企业来说,就是在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寒流中,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使企业顺利度过难关。在此意义上,法官走进企业解决矛盾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三个至上”的集中体现。

    3、法官进企业是“能动司法”的体现

    西方国家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体负责制;西方法院具有极高的公信力,而我国法院目前公信力不高,难以做到案结事了。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成熟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决定了我国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审判模式,必须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探索符合我国具体实际的审判模式和解决纠纷的路径。

    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转型期是各种矛盾和纠纷越发突出、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在此情况下,法官走进企业是在满足我国现实需求的情形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创造的解决和预防纠纷的新型举措,是“能动司法”的体现。这也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的那样,“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中去安排部署,使人民法院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从服务大局。明确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超前预测,主动服务,积极作为。 6 因此,法官进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这不仅有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法官进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法〔2009〕161号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强化司法便民措施;规范立案工作,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鼓励法官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就地调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规范诉讼救济和执行救济;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根据该文件精神,各地法院紧锣密鼓地采取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7但是,在活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问题并遭到了一些质疑。笔者认为,法官进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官进企业必须与法官的本职工作相符

    古语谓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法官不是企业的法律顾问,更不是企业的利益同盟。在当今我国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群众维权意识强烈而法制观念淡薄的时期,法官走进企业更多的是应提供普法宣讲,为企业和民众建构法律意识。包括开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知识手册,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的成立、合并、破产等提供法律帮助,在出现法律纠纷或可能出现法律纠纷时,向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对策和措施。而非法律方面的行为不在法官进企业之列,如企业管理、招商引资、为企业牵线搭桥,因与法官的本职工作不符,则不是法官进企业的任务,否则就有违该项政策的初衷。

    2、法官进企业不能改变法官居中裁判的角色

    就如在足球运动中,既已充当裁判就不能充当队员一样,法官进企业的前提是必须不能与法官的居中裁判相违背。在实践操作当中,法官进入企业之后的身份发生转变,这极易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角色混同,以致直接影响到涉诉企业的案件处理结果。但无论什么时候,公正的司法必须以法官的中立为前提。因此,笔者建议各地法院在开展这一活动的时候应当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比如回避制度,即企业涉诉案件不能有同一法官承办,这样即使企业出现涉诉纠纷,法官在进行裁决时也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从而依法公正的作出合理裁决。

    3、法官进企业要禁止地方保护主义

    一直以来,如何禁止地方保护主义是摆在各级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我国司法系统的层级和区域设置特别是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遭遇诸多难题,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不但往往是地方的经济支柱,更是促进地方就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法官进企业不仅要强调法官的居中裁判,更需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在这方面,我国不少法院一直在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4、非特殊情况下法官应尽量少的主动介入社会事务

    本文所主张的法官进企业并非是让法官长期的进企业,而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在客观环境需要的前提下进企业。换言之,法官不是不能主动的介入社会经济事务中,而是这种介入必须要有相应的前提条件。一方面法院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审理而不允许法官把大量的时间花在进企业的活动上,另一方面,法官作为具有情感意志的“经济人”,容易受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所诱惑,如果长期的主动介入社会事务,就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多种障碍。因此笔者主张,非特殊情况下法官应尽量少的主动介入到社会事务之中,对于法官进企业也应如此。

    四、简短结论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法官进企业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并切合现实需要。这种社会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对西方司法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消极性提出了挑战。当然,笔者所主张的法官进企业是有一系列的前提条件的,比如必须符合法律、与本职工作相符、坚持法官的中立性、非特殊情况应尽量少介入社会事务等等。


    注释:

    1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7月第二版,第193页。

    2“我国外贸依存度的现状与分析”,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06年02期

    3  据统计,人民法院一审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的数量1979年为39万件,2006年为438万件,增长了10.2倍;刑事案件从12万件增加到70万件,增长4.8倍;行政案件从1983年的527件增加到9.6万件,增长180.4倍;各类一审案件总数从1979年的51万件增加到518万件,增长9.2倍。参见朱景文:“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以纠纷解决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为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7期

    4  张伟刚:“执法办案是硬道理”,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0日第02版

    5  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86788

    6  王胜俊:坚持"三个至上" 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4日第01版

    7  如2009年度宁乡县人民法院的“百名法官联百企”活动共为企业解决法律咨询200余次,解决具体问题90余个。参见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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