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两为”主题促进全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2010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是全市法院的共同任务;积极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受案数量相对平稳和办案要求不断提高,是今年审判形势的基本特点;专项补助继续增加和预算经费相对减少,是司法保障面临的新情况;继续调整司法理念和推进机制创新,是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为此,我们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
第一,提高对司法为民重要性的认识。进入新世纪以来,审判形势发生许多可喜变化。然而在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队伍结构越来越优化,司法保障越来越充实的情况下,许多同志却产生了工作难的看法。这似乎与信访压力相关,其实并非根本原因。我们正处在矛盾多发期,大量纠纷难免进入法律程序。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害关系的确定性,增强了矛盾的对抗性,而审判责任的严格化和办案程序的重复性,增强了法官的焦虑心理。这种矛盾的积累,导致社会对司法的不满意、不信任比以往增强。对人民法院来说,没有什么比失去人民理解与支持更危险的事情。对于我们面临的压力,必须从深层次寻找原因。人民法院曾经得到过广泛拥戴,出现目前局面,我们需要搞清楚是群众变了,还是法院变了。必须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法院。近年来,审判机关的某些程序规定和裁判原则,得不到当事人普遍认同。一些法官外在的和内心的优越感,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利益驱动下的“三案”和裁判瑕疵,形成了扩散性的负面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是从政治立场、法治理念入手,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切实增进对这些重大问题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是坚持人民司法的正确方向,恢复和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改变工作被动局面的思想基础和重要前提。真心实意为人民司法,总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埋怨和疏远群众,只能更加被动。
第二,提高对能动司法重要性的认识。与行政权力的主动介入相比,司法具有被动性。这种被动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果不恰当地强化,则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在固定场所审案,虽然是司法中立的标志,但未必方便当事人,受到社会欢迎。谁主张谁举证,符合诉讼规律和证据规则,但并不有利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化重合。依法判决可以使案件在法律程序上终结,但不等于在实际生活中消除了争议。司法不能承诺所有的判决都执行到位,但这个道理却能成为消极执行的借口。注重个案公正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但也可能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因此,我们必须树立能动司法理念。事实上,司法的被动与能动是辩证统一关系。“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对能动司法的概括性规定。方便群众诉讼、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调查取据、依职权追加诉讼参与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等,是法律对能动司法的具体规定。否定司法被动性,可能导致审判权力超越边界,侵害其他公权和私权;否定司法能动性,会削弱人民法院的功能。片面强调司法被动性,是机械司法、孤立办案的思想根源。忽视能动司法的重要性,是影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能动是责任、是经验,被动是失职、是教训。
第三,提高对司法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机关,司法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不同时期,司法质量的内涵及标准有所区别。在一些基本权利没有明确纳入司法保障阶段,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成为评价司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审判力量和司法技术尚不适应阶段,公正与效率成为评判司法质量的主要标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必然对司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我们不仅需要做出公正的裁决,而且必须在公开、合法的程序中解决争议;我们不仅需要高效率司法,而且必须廉洁司法、文明司法;我们不仅需要依法审理案件,而且必须努力消除争议;我们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而且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再进一步讲,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遵守法律程序,仅仅是目前对司法质量的基本要求。高质量的司法,还包括司法礼仪规范,办案作风严谨,解释法律清楚,疏导矛盾耐心,裁判文书服人,案结事了并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内在要求,是和谐司法的更高境界。
第四,提高对创新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创新是动力,也是出路。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改革创新也没有止境。现行的管理规定和运行方式,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确立的。实践向前发展了,新情况出现了,需要采取更新的办法进行解决。近年来,一些法院推出的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编辑行政审判白皮书,执行案件分段集约管理,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善于深入思考,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和特点,创造性地推出新机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无疑应当受到肯定。善于学习借鉴,准确判断自身的薄弱环节,移植别人的先进经验,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同样值得赞赏。既不能自我创新,又不愿学习先进,只会使问题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大机制创新力度,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
第五,提高对思想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人的思想认识总有正确与否的区分。毛泽东同志写过《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任仲夷同志写过《人的错误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他们认为,正确的思想从实践中来,错误的思想也从实践中来,两者都是社会实践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正确的思想是对实践的正确反映,错误的思想是对实践的错误反映。相同的实践产生不相同的反映,正说明了加强思想建设的重要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发生历史性变化,审判工作今非昔比。我们应当用全面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形势,分清主流和支流,把握发展趋势,坚定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信心。虽然目前面临许多考验,但要振作精神,攻坚破难。顺利时不要忘乎所以,困难前不能望而却步。信心越坚定,努力越持久,希望越大。看什么都不顺眼,干什么都没劲头,是怨世嫉俗、好高骛远的表现;不敢正视考验,不愿付出辛苦,是胸无志向、畏首畏尾的心理。把考验当作磨砺,把挑战视为机遇,才能增长才干,展示价值。
做好今年的法院工作,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以集中精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扎实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为重点,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严格司法审判管理,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创新审判执行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为此,要突出抓好六方面工作:
一、努力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
去年启动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我们要认真组织这项活动,打牢思想政治基础,保持为人民司法的正确方向。
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司法权源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牢记,为民司法是法官义务,违背这个宗旨是对人民的侵权。保持这样的清醒,才能摆正位置,慎待权力。落实这些要求,才能得到认同和拥护。
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司法只有贴近群众,才能得到人民信任。我们要从内心确信和外在表现方面,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大量事实说明,对法官的人格评价,是司法信任基础。我们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多办群众欢迎的事,不做群众反感的事。要积累社会经验,了解善良风俗,学习群众语言,把法律精神转换为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调解、裁判意见。
要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作为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重在实践。对于当事人盼望就便审理的案件,要尽可能满足群众需要。对于必须在法院审理的案件,要完善便民措施,改进服务作风,使诉讼参与人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公正与热情。对于当事人确实需要救济,而司法又无能为力的情况,可以指引、协助当事人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全市法院要分析已有的便民、利民措施执行情况,取消没有实际意义的内容,根据形势需要落实更有效的措施。
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批评。现在法院自身的司法质量评价,与社会认可程度存在反差。我们不能找客观理由,不能认为败诉的当事人必然做出负面评价。在宋鱼水、金桂兰法官那里,两种评价结果高度统一。我们要眼睛向内,多找主观原因,改进自身工作。要畅通监督渠道,采取有理推定的方式,对待领导机关、上级法院和社会群众的意见。确实存在问题,要严肃认真纠正;情况不属实,也要进行反馈。衡量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效果,最重要是看各项工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
二、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改革发展的任务越繁重,越需要形成合力。全市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这是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全面把握改革发展大局。高质量的能动司法,建立在对整体工作清醒认识和科学把握的基础之上。过去我们有的案件处理得不好,受到批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适应中心工作要求。在现行体制下,党委、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往往只有法院领导参加。一些重要文件,普通工作人员有时看不到。全市两级法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党委的总体安排,认真研究年度或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及时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要及时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形成司法调整预案,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改革发展实践中,可能出现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当其他渠道无能为力,必须采取司法措施的时候,我们要把大局观念与司法智慧融为一体,从法律原则、整体利益、特定问题等多角度权衡,果断、稳妥进行处理。在任何情况下,审判机关都不能成为改革发展的障碍。
要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现在越来越多的同志认识到审判工作需要为大局服务,但也有人认为只要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就是为大局服务。这是片面的、消极的服务观。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后面可能有一批同类案件,一个看似简单的争议可能涉及全局。就特定案件而言,确定一种处理方式无碍大局。但如果存在较大的连锁反应,就可能影响全局。我们要善于把具体案件放到全局中分析考量,既不能忽视关联性就事论事,也不能以损害当事人权益为代价维护整体利益。当个别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协调的时候,要协调公共利益代表者提出公平的解决方案。在通过其他救助方式,维护特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涉及全局利益的矛盾做灵活处理。
要积极保障改革发展大局。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重要信息,涉及全局利益的典型案例,带有苗头性、关联性的问题,要采取快捷、稳妥的方式,向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报告,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建议。对于具体案件暴露出的管理疏漏,应当经庭长或主管领导同意,制作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除送达相关单位外,可以抄送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采取跟踪询问、协调沟通等方式,提高司法建议的采纳率和回复率。对于有社会教育意义的案例,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利益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作为宣传、解答法律的内容,扩大社会影响。
三、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量
审理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体现在司法办案中。我们要公正高效地适用法律,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恶性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和走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犯罪,坚持从严惩处。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诈骗、抢夺、交通肇事和职务犯罪,要注重一般预防效果,保持必要的打击力度。对于从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有法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根据最高法院确定的原则,推动量刑纳入庭审过程,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进行辩论。要保持相对统一的量刑尺度,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作为基层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基层法院认为所受理的案情特殊,应当及时与中级法院研究论证。要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管理,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拘免管缓的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对基层法院落实此项制度的情况,中院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商事审判原则。调解、撤诉或判决,都是法定结案方式。重视和突出调解工作,有利于减轻执行和信访压力。我们既要克服不愿意调、不善于调的问题,尽最大努力平和化解纠纷,也要纠正强迫调、违法调的现象,实现主观愿望与实际效果相统一。对于判决后可以息诉的案件,该判则判。对于明知判决后解决不了争议的案件,不能放弃调解努力,轻易下判。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及立案、审判监督庭,要注意总结经验,拓宽思路。要把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作为衡量调解质量的主要标准。调解书中,可以体现附条件的内容。对于调解效果显著的法官,予以表彰激励。要完善调解机制,采取院长、庭长直接调,委托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庭前调,动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亲友、邻居帮助调等多种方式,扩大调解效果。要运用有说服力的成功调解案例,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增进相互谅解的意愿。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要多做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并把实际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要认真贯彻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严格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对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要完善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会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争取被诉行政机关主动解决行政争议。要通过积极协调,推动行政部门首长出庭应诉,并将出庭情况及判决结果通报同级政府,促进依法行政。
要认真贯彻提高效能的执行工作原则。对查找、控制被执行财产,要实行最严格的时限管理,有效避免怠于执行的行为。要落实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积极运用曝光执行、悬赏执行等措施。严格财产评估、拍卖监督,全面保护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管理,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录入执行信息。继续落实全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争取在今年底,使2000年以来受理的执行案件,80%以上达到规范结案标准。
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原则。坚持院长、庭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预防和处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要提高各类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轻涉诉信访压力。对于新发生的进京、进省信访案件,严格执行责任审查制度。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信访形势及建议,依靠市、县(区)两级领导机关统筹,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推动信访案件处理。要认真落实市五部门《加强对非正常涉法涉诉访行为依法处置的意见》,推动依法治访。要按照上级法院安排,做好接访工作。
四、努力推进机制创新
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水平,同样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要根据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创新机制,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优化配置审判力量。裁判权的过度分散,是办理案件效率低、效果差的重要原因。各基层法院要通过考核、竞争、择优的方法,确定一批主审法官,集中行使裁判权力。严格规范适用简易程序,从程序方面降低司法风险。对普通民事纠纷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优先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市中院的庭长、副庭长和副县级以上审判人员主审一审案件,担任二审案件的审判长。中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一审刑事案件,也要积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对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亲自参与审理。
继续推进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除了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对诉讼参与人要求开庭审理,事实或证据方面存在争议,经审查一审判决可能被撤销或改判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要坚持便民原则,尽可能安排在诉讼参与人的经常居住地开庭。要提高二审的庭审效率和质量,重点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组织举证和辩论,核实诉讼参与人身份、交待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庭前进行,并做好笔录。
规范申诉、复查、听证程序。所有立案复查的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承办。除特殊情形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外,复查案件应当采取听证方式。要坚持驳回申诉说理制度,针对申诉请求和理由,在法律文书中做出明确判定。在严格执行假释案件听证、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对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案件,进行听证性的调查核实。
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从今年起,市中级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和执行裁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要安排专人收集网上反映,责成责任部门审查处理,提出回复意见。各基层法院也要适应信息化、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推行执行案件分段集约管理。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经验,在目前执行机构的框架内,把执行人员承办具体案件的全过程,改变为设定四个办理阶段,对查找、控制被执行财产,评估、变现被执行财产,交付执行款物实行分阶段集约管理。
严格审判回避制度。全市法院所有在编人员、聘用制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且不受离任时间和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限制。市中院办案人发现本院和所辖基层法院离任人员代理案件,或法院在职人员为特定当事人说情,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廉政监督员。
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对诉讼中涉及的委托鉴定事项,市中院技术室负责统一办理。除必须办案人现场配合的情况外,从对外委托、日常联系、形成结论到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均由技术室独立承担。
建立廉洁司法保证金制度。在中院机关,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综合考虑廉政风险、行政级别等因素,将全员划分为五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廉政保证金标准,由保证人在年初一次性交纳到法院。年底,对保证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严格考核,并分别兑现扣罚、返还和奖励政策。同时,积极支持基层法院实行此项制度。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坚持结案率月考核制度,加大服判息诉、调撤结案、更审改判、信访总量、违纪违规等项目的考评权数。严格审判流程管理,既要考核审限内结案率,也要公正评价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间,切实扭转拖延结案现象,确保及时结案、均衡结案。
五、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法院的工作格局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市的36个人民法庭,每年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40%。加强基础建设,最重要的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提高法院工作水平,必须提高人民法庭的工作水平。
要继承发扬人民法庭的优良传统。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是对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要求。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案件,是人民法庭的工作原则。多年来,在法庭工作的同志,克服工作与生活上的许多困难,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了优良的司法服务。法庭的调撤结案率为85.5%,比全市平均调撤率提高8.8个百分点,农村的巡回办案主要由法庭承担。我们要大力发扬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服务群众的优良传统,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采取便民、利民的审理方式。要与乡镇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协作关系,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保持密切联系,借助和聚合各方面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疏导机制。要研究把握农村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农村社会和谐。
要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尽量协调乡村组织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必须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本着优先保障物权和基本生存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原承包人的正当投入和收益,可以通过诉讼调解、间接补偿、灵活确定解除合同方式等办法,统筹解决。对坑农、害农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参考善良风俗,选择农村群众普遍认可的处理方案。要建立回访当事人制度,结合农村调查和巡回办案,了解已处理案件的效果,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司法信任度。
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自身建设。设立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要配齐配强法庭工作人员,把优秀的法官、法警和书记员派到法庭工作。要严把政治立场、法律素质和群众工作经验关,选择敬业精神强、能独当一面、具有培养潜力的干部,担任法庭的庭长,并理顺职级待遇。要加强法庭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改进司法服务作风,处处做到亲民、便民、为民。要严格法庭的司法管理,从立案登记到卷宗归档,实现规范化。
要加大法庭的司法保障力度。经过三年的标准化建设,全市法庭的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在国家下拨专项补助之前,有些法庭的办公办案经费存在缺口可以理解。现在情况不同了,对法庭的物质保障力度必须加大。法庭的办案用车、微机和影像器材,应当保证质量,提高标准。中院决定,对法庭的经费保障标准,实行“基础+1”的办法。就是在各基层法院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对法庭在编人员每人每年增加一万元经费,由基层法院根据现行财务体制安排落实。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诉讼费缴纳规定,坚决杜绝和严肃处理各种滥收费行为。
六、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做好法院工作,必须继续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针对全市法院班子和队伍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加以强化改进。
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理论是实践指南。我们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全市两级法院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到重要位置,作为思想建设、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作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动力。要改变学习时间少、政治理论学习更少的状况,多组织集体学习、互动交流,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针对性。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带头开展专题讲座,带动其他工作人员学习。要在营造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中,提高法院队伍的综合素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
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成就感。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应当把党和人民的利益与评价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经常提醒自己,哪些事情应该做得更好,哪些毛病需要尽快改掉。衡量人的价值主要不是看能力大小,而是看敬业精神,只要尽心尽力,挑起多重的担子都值得称道。衡量人的成就主要不是看职务高低,而是看群众口碑,如果名实不符,再高的职务也是受人讥讽的话柄。两级法院的领导成员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树正气、干正事、走正道,时时想着责任,处处严格律己,把得到广泛认同作为最高奖赏。
要发扬真抓实干的作风。同经济发达地区比,我们的审判压力并不重。只要摆脱浮躁、焦虑心态,踏踏实实做事,应当做得更好。院、庭两级领导要减少“官气”,多做实事,集中精力谋全局,雷厉风行抓落实。要善于做辛苦、管用但功劳不明显的事,远离讲排场、图安逸的嫌疑。要把心思放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上,不能点到为止,落实乏力。主要领导应当总揽全局,弹好“钢琴”。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对集体领导负责。
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央明确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最重要的是严格干部管理。对审判机关来说,这项任务更为繁重。我们要按照省法院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工程管理的方法,深入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院、庭两级领导必须坚持“两手抓”,落实一岗双责,确保两个“不出问题”。要重视思想教育和党性修养,不断巩固廉洁司法的思想基础。要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压缩可能产生问题的机制空间。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提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对因主观故意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人和事,必须追究领导的连带责任。
要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广义的文化概念,是特定主体创造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最高法院一位领导,对中国特色法院文化定义为:中国法院在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以及相关的物质财富的总和。这种文化的内核是核心价值体系,其保障是法院的制度文化,其表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文化,其载体是法院的物质文化。先进的法院文化是引领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鲜明旗帜,是保障司法公正廉洁的深层防线,是建设党和人民信赖的司法队伍的精神动力,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载体。全市法院要从保持人民法院先进性的高度,深刻认识法院文化建设的地位、作用。要善于把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和文化思维结合起来,总结积累先进文化建设成果。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广大法官吸引和组织到法院文化建设中来。要适当增加法院文化建设经费,提高工作人员文化生活质量。要注意发挥机关党、团组织和法官协会的作用,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合力。要把法院文化建设纳入总体工作轨道,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积累更好更多的司法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