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及银行业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及银行业如何进一步共同推动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银行工作实际以及过往律师经验,以银行业和检察机关为切入视角,就当前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发展的如下相关问题作些微思考,以期对推进当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所裨益。
一、银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居多。在银行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基于其所处的地位和所产生的影响,更有条件去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且该类人员犯罪既遂的可能性极大。
2、从犯罪形态看,窝案、串案、共同犯罪逐渐增多。鉴于银行内控制度的渐趋完善,银行业职务犯罪往往不再是单一人员犯罪,而是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多名人员利用相互之间的职权关系,相互配合、共同勾结、合谋进行职务犯罪。
3、从犯罪年龄看,犯罪人员主要集中在30岁到60岁之间。银行业职务犯罪同大多数职务犯罪类似,犯罪人年龄结构中30岁到60岁的人员占比很大,处在这样年龄层次的职务人员,他们掌握着一定权力,有许多是单位和部门主管,因而极易伸手去实施职务犯罪。
4、从犯罪趋势看,年轻化、信息化、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深化改革,一批知识化、专业化的年轻干部逐步走上领导岗位,他们容易受外部影响和腐化思想侵蚀,因而易于抱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利用银行业的职务便利,走上犯罪道路。一旦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其作案的手段更加狡猾、隐蔽,信息化、智能化较为明显,一般也不容易被发现。
5、从犯罪金额看,该类案件所涉金额巨大。近年来,银行业接二连三的多起大案要案被曝光,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几万几十万的早已司空见惯,动辄数百万上千万上亿元甚至数亿元,令人触目惊心,比如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贪污挪用公款案所涉金额多达数亿元;原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周利民、会计刘怡冰贪污两亿多。
6、从犯罪类型看,案件主要涉及的类型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犯罪。从已曝光的银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大多数犯罪人员大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手段,或将国家的财产转为个人所有,或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挪用单位公款为自己所用。
二、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一)就银行业而言
1、法律意识淡薄,容易放松警惕。基于银行的企业化市场定位,银行内部往往偏重业务的发展、而忽视领导及员工的管理和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很少涉及。这就使得部分领导及员工对法律缺乏最为基本的了解,以致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没有考虑到职务犯罪的违法性,更没有考虑到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由此,他们在金钱等种种诱惑下容易放松警惕,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机制缺乏。大多数银行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很多内控制度却是“束之高阁”,银行内部没有真正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管理流程,特别是问责机制,很多违规违章的行为最后能瞒则瞒、能藏则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加上,银行内部的监督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对于制度不执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此种情形也不断加剧了银行内控制度的不执行。由此,部分领导及员工在工作时就不重视内控制度,长此以往,心理上放松警惕,对制度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容易滋生职务犯罪。
(二)就检察机关而言
1、工作理念有待提升。无数成功的例证表明:好的理念先行,往往是走向成功的第一步,银行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定阶段,银行业职务犯罪的多发情势必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理念提出新的要求,但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理念还有待提升,这具体表现在:其一,部分检察人员认为预防工作就是给银行上上课、开开座谈会,而对预防工作应反映、预测犯罪规律并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专业化要求认识不足;其 二、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协调配合思维不够顺畅,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与银行业外部协作配合缺乏操作性、系统性制度约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配合工作也缺乏深度。
2、工作内容有待改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相关规范主要见之于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000年发布)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2007年发布),在笔者看来,上述规范对于促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化和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信息化的发展,上述规范中预防手段和预防方法已沿用多年,部分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之同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颁布更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新时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由此,上述规范中很多具体工作内容也应与时俱进,比如很多诸如预防咨询、预防预警等案前预防措施应出台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业务考核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性相衔接,且业务考核不能以个案预防和系统预防等案后预防工作为主,应加入一定比例的案前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在不同的行业应体现不同的专业特色;等等。唯有如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有可能向纵深推进。
三、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发展的路径思考
基于上述分析,在当前国家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阶段,笔者对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路径提出建议如下:
(一)强化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力争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从已查办的银行业职务犯罪来看,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银行业职务犯罪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可能性。应该说,加强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银行业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之一。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加强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呢?笔者认为,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的,应至少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好内部防控制度。何谓制定“好”?笔者认为,应从全面性、有效性和前瞻性来作评价。所谓充分性,即要求银行应制定全面、系统的内部防控制度,保证内部防控制度能够覆盖所有风险点;有效性则要求内部防控制度能够深入准确地切中风险要害,防止各类风险问题卷土重来,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能够彻底根治风险;而前瞻性则是要求银行制定内部防控制度在保持与时俱进的同时,体现一定的预见性。应该说,制定好内部防控制度这是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的第一步。
2、执行好内部防控制度。很多发生职务犯罪的银行,并不是没有内部防控制度,也不是内部防控制度不好,而是内部防控制度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很多情形下往往是控下不控上,久而久之,内部防控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由此,不难看出,内部防控制度执行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银行内部防控制度建设。顺然,这就要求银行在具体执行内部防控制度时,须确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在内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不搞特殊化。
3、监督好内部防控制度。这是内部防控制度建设的根本保障。唯有强化监督,才能真正确保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要想做好此点,一方面要真正充分发挥银行内部审计、纪检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业务部门与监督部门日常联系机制,重点加强对要害部门、重点岗位人员以及信贷风险的监督,比如是否严格执行轮岗制度,逐级审批制度等等;另一方面,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制,即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内部防控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创新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任务重要而紧迫,而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主体。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能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具体到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应努力做到:第一,创新工作理念。长期以来,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思维侧重于个案预防、事后预防,很多情形下的所谓预防其实已是“悔之晚矣”的无奈之举。在笔者看来,此种工作思维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
要想真正的“未雨绸缪”,应将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思维更多地集中到预测、预警等事前预防上来,从而真正实现从源头预防、治本预防。其二,加强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银行业职务犯罪的专业化、隐蔽化、信息化趋势要求职务犯罪预防也必须由经验型向专业型转化,由此,检察人员应着力加强从事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的会计、金融、信贷等方面的知识和培训,这样才有可能做好这个工作。
(三)加强银行业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合力
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复杂性工作,仅靠检察机关或银行业单打独斗难以取得成效。为此,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沟通和配合,积极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形成预防合力。进一步说来,可采取的措施至少包括:其一,检察机关与银行业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上,双方相互交换相关信息资料;通报涉及银行业违法犯罪的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商和讨论已出现的案件;通报惩治和预防银行业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等。其二、检察机关不定期走进银行,可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提高银行领导及员工的法律意识;也可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从而提高银行领导及员工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其三,检察机关和银行加强预防网络建设,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把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和银行的专业优势共同转化为预防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