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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徇私办案责任界定失真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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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
  我是今年春节发生在朱湖路段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质疑,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各位领导作出如下反映。
  事故详细经过如下:
  我(售票人)和xxx(司机)是应城至武汉长途客运车合伙人。今年x月x日晚18时许,驾驶牌照为鄂Kxxxxx的客车空车由武汉返回应城,车行驶至107国道朱湖路段时,遇到xxx(71岁,朱湖人)骑电动自行车从客车前方横穿马路,电动车左侧与客车前左侧相撞,导致电动车左后视镜损坏,xxx倒地,正在我们下车准备及时搀扶xxx时,xx驾驶一辆鄂KXxxxx的应城出租车同向飞速至此,在超越我们客车的瞬间撞上正起身的xxx,造成xxx被撞飞十多米远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孝感市交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并进行勘查笔录,调取物证。尔后(具体时间),xxx和xx两司机同被孝感交警留置听候处理。
  x月x日(4点半),我们才迟迟收到一份xx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写道:1、xxx驾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xxx驾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3、xx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认定书关于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中明确写道:
  1、xxx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2、xxx负事故次要责任。
  3、xx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收到这份认定书后,我们大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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