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男,现年xx岁,xx市xxxx村人(现住xx村一巷)。20xx年11月4日因非法经营被xx公安局刑拘、判刑一年半。
被申诉人:xxx,xx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是当时负责本人非法经营案的经办人。
状告xxx,身为人民警察,敲诈勒索本人钱、财、物共计达15万元。要求查清事实,依法严惩执法犯法的腐败分子;依法归还我个人财物,维护我个人合法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申诉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扣押我本人的财物至今不还:
20xx年11月,我因非法经营被拘留时,xxx经手扣留了我以下物品,当时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被扣财物为:
1、诺基亚手机一部,当时购价4280元;
2、南分高科手机一部;
3、18k黄金项链一条;
4、18k黄金吊坠一个;
5、祖传镍币40多枚;
6、现洋3块;
7、清朝白色四龙硬币一枚。
后退还了我部分物品,至今仍有下列物品未退还给我:
1、诺基亚手机一部;
2、18k吊坠一个;
3、清朝白色四龙硬币一枚,价值1.5万元。
二、严刑勒索本人财物
在拘留期间,xxx、xxx多次将我拖到公安局后面一小屋严刑拷打,手段非常残酷,把我吊起来用铁棍抽打,牙齿当场被打掉三颗,满口鲜血,一个多星期我疼痛难忍,茶饭难进。我实在受不了他们的酷刑折磨,就通过电话托姨夫xxx找人说情。姨夫找其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