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市xxx路xxx号。 电话:xxx
被告陈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市xxx路xxx号。 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2月1日生一男一女,取名xxx,现在xxx小学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坏脾气暴露无遗。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动手殴打告。某年年4、5月,被告xxx,2000年3月8日。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某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某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当众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某月某日因为夫妻吵架,被告离家不归,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被告回家,但被告至今不肯回家,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