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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智慧司法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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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需要新动力,动力来自何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强劲号角已经吹响。在砥砺前行的道路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始终是xx,特别是xx区发展的核心战略,科技创新是全面创新的核心,这就要求新时代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聚焦“核心的核心”用功发力,遵循创新驱动战略,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视野、全方位深化司法改革的大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大情怀、积极抢抓信息科技迅猛发展机遇的大思维,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xx区乃至全xx奋力走在高质量发展最前沿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保障促进科技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保障”。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重要主旨演讲,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新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已经到来,司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在这方面,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是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基于初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时的国情,这一制度30多年来很好地保护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显露出标准不一等弊端。
  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
  推动知识产权法院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措施的同时,抓紧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各项诉讼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科学规划其选任、任期、员额等制度,尽快配置到位,充分发挥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质量。积极合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妥当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的正当需求,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积极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
  深入总结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二、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深刻揭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促进企业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里重点提两个方面。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采取司法措施,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要求,最高法院还于201x年底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一是打造便捷、阳光司法,为企业创新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服务。201x年x月x日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得设置法外条件限制当事人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201x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今年将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
  依托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下一步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诉讼进程。
  二是正确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支持金融创新。201x年,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案件xx万件,其中包括私募股权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等新型案件,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有力支持了金融创新。针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开展。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需求、中小微企业对正当融投资的渴求和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支持金融创新方面的工作包括: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严格执行利率管制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利息保护原则,依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司法管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维护利率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三是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律。“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通过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应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公司强制清算中发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对已陷入停产或半停产、债务负担沉重但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的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破产重整,通过设计可行的兼并重组方案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要素配置。要依法打通民事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的渠道,实现程序间的良好衔接。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精神,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将债务人移送破产法院,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化解纠纷。要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信息,并依法通过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方式,促进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要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避免破产程序启动后强行执行、抢先执行等情形出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有针对债务人企业的执行程序或保全措施均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或解除。对违反规定继续执行、保全的,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追究责任。适时建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破产企业税收优惠等配套机制。
  四、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为创新企业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要求,抓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推进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执行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的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截至今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xxx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xxx万人次,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曝光,通过百度搜索、“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同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宣传。修改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的合作,共同使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落到实处。
  三是深入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提高执行力有效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在已经连通xxx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在全国法院的推广应用,不断拓展网络查控的范围,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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