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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检察执法行为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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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对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正在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时代的关键词,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司法公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规范的行使执法权,才能真正实现执法公正。然而,检察工作实践面对的情况纷繁复杂,如何找到抵达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值得深入探讨。
  一、规范检察执法的内涵及其价值
  何谓规范执法行为?用于司法,就是要求按法的范式、标准展开法律实施行为,依照法的规定裁量案件。法律是司法的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打折。而规范执法就是司法活动的应有意蕴和不可逾越的底线。当前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推进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具有特别的价值。
  首先,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行为科学,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是执法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因此也必然会凸显出自身的独特价值。其次,规范化是克服传统执法行为的一些弊端和缺陷的有效途径。例如执法行为中的“官本位”问题、效率问题,都会在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渐消失。另外,规范化还有利于更清楚地认识执法行为的含义,完善和丰富其内容。
  二、规范检察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一)规范执法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
  在国家机构设置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处于监督者的地位,负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活动和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职责。这些被监督的部门都是执法部门,而作为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自身应该先要做到严格依法行事,按法律规定规范执法,否则,监督他人也就没有任何力度了,成了一纸空谈?所以,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的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也就成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的校正被监督者的执法行为;也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扮演好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二)规范执法是维护法律制度严肃性的现实需要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威严在于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制度不能被有效的执行,那么它也就只能成为写在纸上的、挂在墙上的空文;如果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打了折扣,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效力,也成为了执法者的一种耻辱。因此,法律制度只有被严格、有效地遵守、执行,才能焕发勃勃生机,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维持其应有的威严。规范执法也就是要近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法律成为执法者唯一遵循的标准。检察机关坚持规范化执法不仅保障了现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地实施,更让死板的法律条文获得生命的源泉,使这些死板的法律条文到了执法者的手中真正成为惩恶扬善的有力武器。
  (三)规范执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持秩序和保护权益,确保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正是检察机关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无论是随意执法还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向来都是产生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往往导致受损的法律关系得不到及时修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力维护,更阻碍了公平正义目标之最终得到实现,因而也是司法之大忌。检察机关的规范执法一方面意味着避免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严格依法办案,办铁案办成定案;另一方面意味着积极监督执法部门的的执法行为,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减少冤假错案出现。因此,从实现公平正义之终极目标出发,检察机关也应牢牢树立规范执法观念,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思想,坚决避免执法随意性,严格把执法活动纳入现行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当中去。
  三、规范执法行为的方法和途径
  (一)从理念培养着手,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
  执法理念决定执法者个人的执法行为。它是执法者的职业灵魂,是指导和规范执法者办案、处事和言行的准则。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认识不清,必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执法行为和检察机关执法的整体形象。
  1、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机关必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解决三个"为谁"的问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2、树立法治理念。有的检察执法人员,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找法律依据时就找不出了。其实,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惯例”明显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因此,必须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
  3、树立强化监督理念。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必须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大监督力度,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4、树立执法民主理念。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检察机关要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二)从提高素质着手,建设专业化执法队伍
  要实现法治,重要的不仅仅在于法的创制,还在于法的实现。而法的实现很大程度体现在执法工作理论和水平上。检察机关要做到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关键还在于是否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执法工作人员。
  1、开展专项业务培训。一是对检察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办案一线人员的培训,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执法办案水平。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注重对检察机关内部现有人力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努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
  2、干部实行多向交流。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岗位交流,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不同岗位的要求。二是上下挂职锻炼。下级到上级挂职锻炼,可以在实践中受到培训;上级到下级来,可以指导下级办案。三是进行横向交流。建立检察人员到同级其它部门交流学习的机制,熟悉不同部门的工作模式,指导执法工作,为规范执法积累经验。
  3、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努力稳定检察队伍,提高检察人员的待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的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吸引人才,真正吸引高素质人才,使这些人才成为检察机关的新鲜血液,充分满足检察机关对人才的需求,促进检察机关的不断发展。
  (三)从监督体系着手,营造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否则,将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一则权力在失去监督的状态下容易被滥用,二则权力的行使再公正,若缺乏足够的监督和透明度,也会引起猜疑。因此,加强对检察权力的监督,要拓展内外两个方向的监督空间,一是内部监督体系,包括检委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科长对案件的把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协调,本院纪检部门对办案过程遵守纪律状况的检查,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与侦查等部门之间的以业务为纽带的互相制约。二是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的依法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内、外监督相结合,充分挖掘内部纵向位阶关系中的领导管理和横向平行关系中的各业务环节的相互制约的潜力,从而自成网络型监督体系;同时加强检务公开,扩大知情权,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从制度建设着手,形成高效廉洁的执法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应当分两个层次来认识和把握,一是行为本体,二是规范方式。检察执法行为要规范,不但执法行为要规范,而且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方式要规范。实现第一个层次的规范不排除以人言为载体的即时命令的作用,而实现第二个层次规范则必须依赖制度的规制功能。
  1、优化案件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办案流程的明细程序,使不具体的法律规定通过制度具体化、明细化,将法律的模糊空间压缩到最小的程度,使案件管理更具“科学化、动态化、规范化”。一是执法工作程式化。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员的职责,设计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图、业务部门的工作规则、单项业务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执法活动格式化。对口头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弹性较大的执法活动全部书面化。如证人翻证是前几年反贪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使用《被害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义务告知书》、《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不服逮捕要求重新审查权利告知书》、《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书面告知的方法,既规范又便捷,使所办的反贪案件基本没有出现翻证现象。三是案件控制动态化。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流程管理,层层抓落实,建立备案审查文件夹,对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2、建立办案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执法与案件质量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案件质量蕴含着公平正义价值要素,一个优质的案件必然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应当以规范为载体,努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合格案件质量标准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具体的指标量化,使外部与内部质量标准相适应,政治、社会与法律标准相协调,程序与实质标准相统一,各不同办案环节质量标准相对应,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二是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认真总结刑事检察实践中案件质量问题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响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消除到最低点。
  3、强化办案责任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力运行规范、有序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执法责任制的内涵要求,建立执法责任公示制、执法检查制、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办案回访制、执法评议制、岗位回避制、执法情况报告制、错案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追偿等制度;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执法质量与职务升降、岗位去留、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紧密挂钩;进一步加大对错案、无罪案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解决执法中的随意性、盲目性、人为性的问题,实现执法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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