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信访举报工作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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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文化市场信访举报工作的办理,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涉嫌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以下简称文化市场举报)。
第三条 文化市场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县(区)文体广新局、文物局是文化市场信访举报工作办理的责任主体,市文广新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四条 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信访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四)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
(五)著作权侵权行为;
(六)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七)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八)“扫黄打非”领域有关违法行为;
(九)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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