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办公章、xx机关党支部印章、办代管党委公章(主要领导私人印章)。
二、刻制
印章的刻制,须严格遵守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三、启用
印章使用前,应发启用通知。通知范围视印章使用范围而定。
四、保管
(一)党委公章(主要领导私人印章)应由办主任负责保管,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办公章、xx机关党支部印章由办主任(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其中党支部印章应由党员保管)负责保管(不得由主任保管),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印章保管人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岗时,主任应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同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日期、代管人员姓名,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印章应经常清洁,确保盖印清晰。
五、权限
(一)党委公章
1.除另有授权外,印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2.经镇党委班子成员签发的文件、批准的各种材料和授权可以盖印的其他盖印件,经办主任核准,呈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3.盖印时,印章保管人须检查原稿是否经过镇党委班子成员核签。凡有疑问之处,印章保管人应及时请示办主任。凡没有镇党委班子成员核签或授权的,印章保管人应予拒绝。
(二)主要领导私人印章
使用文件处理表逐级审批后使用,使用情况登记入党委公章使用登记表。
(三)办公章(党支部印章)
1.除另有授权外,印章须经办主任或者党支部书记批准方可使用。
2.经办主任或者党支部书记签发的文件、批准的各种材料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