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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法治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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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税收法治",简单来说,"税收法治"即法治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体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经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及执法监督等程序的创立,使得征纳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到现代化的轨道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的是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国家不能在"无法"的情况下征税,个人也不能在"无法"的情况下被要求纳税,只有在法律的授权下,税收立法和执法才可进行。2013年党中央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要实行税收法定原则。事实上,我国也已经开始践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如在房地产税的征收上,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其中,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立法规划。从一开始房地产税以国家条例的形式试行到最终步入到了立法程序,是我国税收法治的一大进步。可以说,房地产税的制定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缩影,这也意味着税收法定将是未来大的趋势。
  然而,仅仅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远远不够的,"税收法治"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来看都要丰富的多,从税收法定到真正实现税收法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但是税收法治必须是税收法定为基础和前提的,税收法定是税收法治实现的必要历经阶段。这里,我们还有必要讲一下"税收法制","税收法制"也是经常提及的,虽然与"税收法治"仅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却存在实质上的差别,"税收法治"绝不等于"税收法制"。
  第一,从内涵上看,"税收法治"的内涵显然要更丰富。"法制"主要统称"法律制度",主要反映在立法的程序上,更多是一种静态的状态。而"法治"不仅仅包含法律制度的"法"更强调在"治"上,是一个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及监督等一系列法治化运行的动态过程,强调的是对税收征纳的能动性治理。
  第二,从与"人治"的关系来看,上文我们己经分析过两者具有对立的关系。"法治"强调的是税务人员对税收的征收要有法有据,不能是随意开征。而"人治"与"法制"就没有这么强烈的对立感,可有依据"法制"的"人治",也可有反对"法治"的"法制";
  第三,从实施效果上来看,一项法律法规或政策条例最后的实施效果如何不是由其自身制定的完备性所决定的,最为关键的还要看能有多少被有效执行。当然,并不是说法律的制定不重要,作为法治化的基础性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也不乏较为完备的政策条例,然而却在执行环节出现诸多问题,导致最终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正是因为执法出现了异变,使得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最后的实践结果反而是少数利益集团的意志体现。
  因此,"法治"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法制"的更高级阶段,这也就是为什么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征收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在内的大多数税种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形式征收的,结果便是税收的法律级次低,行政法规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得不依靠内部的红头文件,税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很大的破坏;另外还存在部分税法的制定过于概括或笼统问题,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法律述及的内容与客观现实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致使纳税人的行为可能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大大影响税法的征收效果。
  从税收的执法上看,可说税收法治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依法征税。诚然,税收立法中出现的问题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困难,比如说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也造成了税法执行中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其实,自由裁量权是税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在税法不完善情况下对税务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还较大,且对其的约束为不足,导致了税收机关成了税收征纳主体中的强势一方,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税收领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个直观体现就是税务机关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依或税务腐败问题。这些势必都会对企业纳税行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影响。所以,企业纳税行为的改善,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一是要靠税收立法程序的完善;二是要靠税法的严格执行。根本上就是要"限制公共权为,保障公民权为",这也是法治的核也要义。那么说"法制"化易得,而"法治"化难行的原因所在,"法治"对于相关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都有着更高的要求。虽然说"税收法治"不等于"税收法制",但完善的法规体系是"法治"的基础。有完备的"法制"不一定实现"法治",但没有法律法规就根本谈不上法治。所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有益于我们对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或者税制改革的把握。
  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是税收三大基本属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与纳税人财产的私有性从根本上就构成了对立统一关系。具体地,税收的无偿性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个人和企业的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他们必须让渡出部分的私有财产。
  然而,从税收使用的公共性来看,这又是对个人和企业私人财产权的肯定,因为税收会提供私人和企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的保护最终也需要靠税收来做后盾。这样来看,税收和私人产权似乎是互利的关系,但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这种互利却是不对称的,税收对财产权的否定带来的"痛苦"与税收对财产权的肯定带来的"快乐"是不对称的,"痛苦"显然要远大于"快乐"。因为,无论是从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还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考虑,纳税主体从一开始对税收就是排斥的,这就是为什么纳税不遵从问题始终都是一种瘤疾。因此,税收法治就成了防范这种公共风险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解决征纳主体矛盾的有利武器,不仅是征税人行使征税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保障。
  纵观世界各国,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也都是法治完善的国家,同样也是税收法治完善的国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不仅是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样还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征税行为,这是因为,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尤其是纳税企业,税收意味着对自己财产一部分的无偿让渡,如果征收不能被法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那么企业就会对税收的缴纳难预期,企业不知道未来的税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这样就势必会对企业后投资和产出都会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种种分析来看,税收法治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首次将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第一次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定义财政也充分彰显了财税领域改革的突出地位。从财税的定位来看,税收法治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征纳主体行为的规范,更是有着深层的涵义,是我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建立法治中国的重要成部分。然而,根据我国税收法治的运行现状,还存有一些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税收的立法和执法上。
  对企业来说,其纳税不遵从决策既有自身追求利调最大化的内在动因,也受税收负担、税务监管等外在因素影响。其中,税负对企业纳税遵从行为有着较为直观的影响,这也是我们一直在不断强调的。一般而言,企业认为自身的负担越重,其税收痛苦指数就越高,发生纳税不遵从的概率也就越高。这是因为,追求利涧最大化的企业本身就具有纳税不遵从的内在动机所在,只有当企业切实感受到自己的私有产权能够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而不是得到非法侵占时,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企业才会愿意让渡自己部分私有收益作为税收的一部分,
  否则,当企业的私有产权无法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时,企业的投资和发展都会受到限制,企业便不会自愿去让渡自己的私人收益,纳税遵从度就会下降。足以可见,政府对企业产权保护水平如何会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遵从度的高低。而具化到现实环境中,政府对企业的产权保护水平可体现在税收项目的多少及规范上,也可体现在非税项目的多少及规范上,因为,税和费都是政府和企业产生关系的重要纽带。然而,已有研究多是关注税率大小对税收遵从的影响,很少有人将纳税人的非税负担考虑进去。我们认为非税负担也是企业纳税行为发生变化的重要力量。这是因为,从政府收入划分的角度来看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之分,而对于企业来说,两者均构成了其实际负担,而且非税负担越重,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的产权保护水平就越低,或者说对企业产权的掠夺程度就越大。据调查显示,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约是税收的1.5倍,有些税费负担能占到销售收入的5%—8%左右。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高,不断膨胀的非税收入才是导致企业沉重负担的深层次原因。与其说企业感受的是"税负"过高,不如说是"费负"过高。因此,我们需要全面考虑税率、非税负担对企业纳税遵从的综合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纳税不遵从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如果忽略非税因素的作用,政府只是减税没有减费,起不到真正减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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