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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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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管政法原则落到实处。
  第三条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权责统一。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精准高效。及时客观的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严禁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严禁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第四条  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公安局党委、县司法局党组承担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县直政法单位办公室(下文中明确其他报送主体的除外)负责承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工作,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办理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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