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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党课讲稿:我国监察制度演变及新时期监察体制改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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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古代和近现代的监察制度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真正有记载的、成系统的监察机构是出现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的战国先秦时期,随同封建制度的确立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秦统一中国后,设立了“三公”,分别是太尉、丞相和御史大夫,太尉掌管军事,丞相负责政务,而这个御史大夫的职能就是监察百官。后来汉承秦制,御史大夫的职能由御史中丞和御史丞来分担,御史中丞负责执法,相当于现在的案件检查室,御史丞负责受理百官检举,相当于现在的信访室,到东汉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管刑狱囚徒,监察职能由御史中丞任主官的御史台来负责,“专任弹劾,始不居中主章奏之事”,这标志着我国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
  御史中丞和御史丞的级别不高,是不能监督“三公”这样的高级官员的,直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置了独立的言谏机构,这才打破了限制,封建社会监察制度进入了缓慢发展阶段。南北朝时期,由于统治阶级内部争权斗争激烈,士族门阀势力与朝廷的矛盾尖锐,皇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比较重视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改为由皇帝直接掌握和领导,地位逐渐提高,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隋唐五代时期,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走向成熟,御史台成为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额外还设置了“谏院”,谏官和封驳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谏官就是负责规谏皇帝,监督皇帝的行为,封驳官则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决策,发现有不恰当的政策就可以“封起来”“驳回去”,让这些政策的制定者重新研究再下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五代时期设立了“六察官”,设立六个“察官”分别监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这六部的主官要向本部的“察官”汇报工作,这就与现代的“派驻纪检组”职能非常相似了。
  宋朝的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强化的转型时期。御史台中设置了六察司,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御史六察法规,强化对御史六察官自身的监察机制,谏官和封驳官机构与御史台逐渐合并,并在各地设置“通判”监督地方官,做为皇帝的耳目。元朝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尖锐,为了防止官吏背叛及人民的反抗,统治者采用重御史轻谏官的政策,监察百官的御史制度得到发展,御史台地位提高,成为与主管政务的中书省和主管军事的枢密院相抗衡的机构,元世祖忽必烈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手和右手的。但是,到了元朝中后期,主管中书省的中书令权力不断扩大,相权架空了皇权,因为皇帝无权、中书令专权,所以规谏皇帝的谏官制度和监督中书省的封驳制度一蹶不振,逐渐没落。
  元朝之后就是明朝,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前段时间的一个事情,我儿子问我,说爸爸,你们纪委的工作是不是就是和东厂西厂锦衣卫一样呢?问得我是哭笑不得,要说不一样吧,还真有相似之处,要说一样吧,也不是完全一样。其实明朝时期,皇帝吸取了前朝的教训,他们已经不满足于强化皇权,限制相权,而是干脆撤销了丞相这个职位,同时极度重视对官员的监督,明太祖设立了锦衣卫,明成祖设立东厂,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时又增设西厂,权力又超过东厂,这三个机构都是半军事化的特务机构,直属皇帝,其作用是侦察各级官员的言行举止,在皇帝特许下可以不经由正式司法机构的的审判过程,而直接审判处罚,甚至处决犯人,厂卫机构反映了明代君主个人独裁统治的特色,对各级官员有强烈牵制作用。而御史台则被废除,改设都察院,监督六部的称“科官”,监督地方官员的称“道官”,但权力不如厂卫,当时的官员怕“科道官”的程度远远不及怕厂卫太监。
  清朝的监察机关在继承明朝的“科道官”制度的同时又有了一些改变,其特点之一是监察权进一步集中了。由于明朝后期掌管厂卫机构的宦官专权,所以清朝的统治者为了加强皇权,把监督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即“科官”和监督地方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即“道官”,统一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这与明朝很相似,但不同的是,自雍正朝以后,皇帝只通过军机处发布谕旨,本来可以监督皇帝政令的六科给事中从此无权过问,皇帝脱离了“科官”的牵制。这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是一个较大的变革,它既是清朝监察制度强化和完备的重要标志,也是表明清朝的监察体制更适应了君主专制政体发展的需要。
  清朝监察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虽然在机构上把监察权统一了,但在中央部门中,又出现了多轨道多元化的监督部门,比如,在军机处设置了“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这个部门的职能有点像我们现在国务院的督导组和督查组,专门负责检查中央政令在地方是否落实到位,再比如,在宗人府设置了内务府衙门,专门负责监督和查处满洲贵族的言行,避免出现满族人倚仗统治阶级的特殊地位恣意妄为,而汉族官员不敢处理的情况。
  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按照他的“五权宪法”理论,强调“五权独立”“权能分治”,将监察院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监察院只对国民大会负责,总统不但无权干涉监察院,而且监察院还对总统有弹劾权。同时实行“党政分察”,在国民党内部有一个监察机关,对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能是监督国民党党员是否有违法或失职行为;另一个监察机关则是从属于国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这就像我们现在的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或是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的中纪委和监察部。值得一提的是,在抗战时期,由于国民党政府政纪军纪涣散,贪腐问题突出,导致在正面战场上国军面对日寇一触即溃,丧师失地,因此国民政府提出了“整饬纪纲,严惩贪污”的口号,颁布了《非常时期监察权行使暂行办法》。之前,各级监察院的监察委员想要行使“纠举权”来弹劾某个官员,需要在全体监察委员集体研究讨论、审查成立后,再提交惩戒委员会进行再次审理,然后才能处分,过程繁琐,耗时费力,而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后,监察委员可以独立调查,直接报院长审批后即可移送涉事官员的上级进行处分,手续简便,效能提高;同时监察院还在这个时期派出若干个“战时巡察团”,分赴各个战区进行巡察,对抗战不力的政务和军事主官直接行使监督权,这也与我们的巡视巡察制度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监察制度变革
  说完了中国古代和近现代的监察制度,我们再来探讨一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监察制度。
  1949年11月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仅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以朱德同志为书记,由100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规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对于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1950年中央纪委作出规定,设立党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和支部要设纪律检查委员。很快,全区各地县以上各级党委均按照要求,迅速组建起了纪检机关。
  党中央除在党内设立专门的纪检组织外,中央政府还在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民革的创始人之一谭平山先生任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此后,为了完善监察制度,1954年9月21日,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国家监察部。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共八大在北京举行,这是我党在全国执政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从思想教育和制度两个方面加强党的建设,这是“八大”提出的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的新思路。“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八届一中全会上,新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组成,董必武同志任书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撤销,党纪国法遭到严重践踏,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出现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内外纷纷要求恢复党内正常生活,清算“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政治路线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标志着党和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陈云任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黄克诚任常务书记。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量与1949年时相同,由100人组成。
  199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并于1993年5月18日出台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按照要求,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向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52个部门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66个。这些纪检监察机构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党的组织整顿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中纪委、中组部组建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2003年12月,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巡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同年年底,中办印发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2017年底至2018年初,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密集组建,到2月底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完成,我区监察委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至此,国家监察体系改革完成了组织架构和法律基础的建立。
  以上是我今天讲课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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