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最新修订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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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上级部门、地方党政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来校执行任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以及学院或各部门邀请的专家、学者、嘉宾、校友来校讲学、参加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指导等。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外事接待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国家、本省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遵循业务相关、行业相关及合作相关原则。厉行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第四条 院长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分级负责。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重要接待工作。上级部门、地方党政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带队来校执行任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以及由学院出面邀请的重要专家、学者、嘉宾、校友来校讲学、参加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指导等,接待工作一般由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院长办公室根据来宾单位和来校目的,协调对口部门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各部门在接待活动中,如需校班子领导参加的,由院长办公室统筹安排,一般不自行邀约。
由各部门出面邀请的相关专家、学者、嘉宾、校友来校讲学、参加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指导等,原则上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尽量统筹安排。兄弟院校、合作单位负责人来校开展公务活动,须对方出具公函,对无来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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