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干部学习国家监察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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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了。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出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作为纪委监委干部有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政治思维。政治思维就是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维方式。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全过程。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且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突出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要增强专业能力,强化法治思维。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等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察机关,是反腐败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和处置,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12项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这些规范设计充分考虑到腐败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特点,在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两者平衡原则基础上,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监察法同时又明确了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解决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三是要积极扎实履职,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作为案件审理人员,要认真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监察法,工作中突出执纪审理工作的政治性,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把好案件审理审核关,确保执纪审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无须扬鞭自奋蹄的精神状态和强烈的使命意识,尽职履责,忠诚担当,以实际行动开拓执纪审理工作新局面。
四是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清正廉洁。纪委监委是党的专职执纪监督机关,不是“保险箱”,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保持政治清醒,增强政治定力,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自己也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和行动上经常以“四个意识”对标,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拿信念的镜子照照自己,敬畏组织、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责任,牢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始终做到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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