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餐饮服务业油烟噪音污染行政管理权与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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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构建衔接顺畅、管罚明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保部门行使的餐饮服务业油烟噪音污染行政管理权与城市管理执法局集中行使的相关行政处罚权的衔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管罚分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餐饮服务业油烟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原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其监管主体责任不变。
第四条 环保部门对餐饮服务业油烟噪音污染行政管理与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应当体现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行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发现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油烟噪音等污染的,应依法督促整改,下达责令整改等法律文书。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送《案件移送通知书》。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现场违法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提送《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必须查明以下事实并提供资料: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信息;
(二)违法行为现场勘察以及责令改正等执法文书材料;
(三)执法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四)环保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并提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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