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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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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派驻全覆盖,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党内监督,改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2017年9月,派驻市市政管委会纪检监察组成立,负责监督市市政管委会和市环保局两家单位。半年来,在市纪委监委的正确领导下,加强了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有效发挥派驻“探头”作用,努力履行执纪监督职责,认真把好关、执好纪、问好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得到明显提升,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派驻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就如何深化纪检派驻机构改革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角色定位有偏差。一是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有抵触和防范情绪,认为派驻机构是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研究一些重大事项不通知派驻纪检机构参加,弱化了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二是派驻机构干部“派”的意识还不够强,角色转变不到位。有时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市纪委监委报告请示工作不够。
  (二)派驻统管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一是派驻制度不完备。如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领导缺乏具体办法,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目前中央和省、市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规定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的,没有出台相关条例,存在着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的缺陷,派驻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都有待加强。二是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联系不规范。纪委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应当进一步明确。派驻干部同机关干部同是纪委的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一视同仁值得研究。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配套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建立。大部分派驻机构没有及时制定工作配套制度,使派驻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影响到了派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与被监督是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只有监督者的力量大于被监督者的力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派驻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处于弱势;相对于驻在部门的党组书记,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也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作“尚方宝剑”,监督会大打折扣。
  (五)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还需要提升。一是大多派驻机构的干部都是从其他单位推荐和遴选上来,纪检监察业务水平不熟悉,“复合型”专业人才少,个别派驻机构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能力欠缺。二是派驻机构干部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相对单一。干部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在从事纪检监察岗位前没有接触过这项工作,对业务不够熟悉,不知监督如何下手。尤其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核查案件机会少,经验不足,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不多。有的执纪监督能力与履职要求存在差距,即使有的想做好监督,但对履行监督的方法方式把握不准,心里没有底数,监督效果差。
  二、加强派驻机构管理的对策思考
  (一)改革体制机制,推进派驻监督。一是要改进上级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方式。派出机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要经常深入到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即时动态,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提供坚强后盾。派驻机构也要主动请示报告,对涉及驻在单位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对有关核查事项随时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自觉接受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管理。二是要理顺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派驻监督重在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派出机关要注重配套衔接,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不断探索上级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等问题。要发挥“派的权威”,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的同时,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三是要创新推动监督执纪。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用监督手段充分调动起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突出“驻的优势”,充分利用与驻在单位同一办公地点的有利条件,盯住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抓早抓小抓经常,将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要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责任追究的这把“尚方宝剑”,严肃查处驻在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以严厉的问责措施倒逼驻在单位认真履职、依法行政。
  (二)归口业务管理,强化工作统筹。一是明确日常管理部门。市纪委监委要组建派驻派出工作处室,统一管理派出机构各项业务工作,具体负责安排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综合协调等管理服务工作,解决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附关系,排除派驻干部的后顾之忧。二是健全管理工作制度。市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纪委常委联系派驻机构制度,纪委领导定期与派驻干部约谈制度、派驻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加有效地督促和指导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三是建立交叉巡查制度。参照巡视制度的做法,派驻纪检组除参与驻在部门重大事项的监督外,市纪委监委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属派驻纪检组实行交叉巡查,强化监督职能。
  (三)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派驻制度体系。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权力。要落实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纪委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二是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责任主体。派驻统管后,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由派驻机构单独完成,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三要建立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工作规则》、《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与派驻机构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办法》、《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
  (四)强化内部管理,促进作用发挥。一是强化派驻机构内部管理。派驻机构要经常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严格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积极开展集中学习、业务培训、跟“案”学习等活动,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完善与驻在部门的联系制度。派驻机构要协调好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又要尊重和协助驻在部门的工作,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三是加强重大事项参与力度。派驻机构在监督重点上,如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四是增强监督执纪的针对性。由于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有限,因此,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必须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从而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五)改进干部管理,激发队伍活力。一是强化素质能力建设。市纪委监委可采取专家授课、集中培训等方式统一组织学习活动,加强派驻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拓宽派驻派出干部视野、提升业务技能。选派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参加系统内外上挂下派,参与重大案件、专项工作,提高实践能力。二是选优配强干部队伍。选好配强派驻机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切实把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派驻机构领导岗位上来。建立派驻干部交流制度,选调和录用一批熟悉财会、法律、审计等业务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结构。三是健全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机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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