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30年体会文章:合同监管在路上 严守防线不动摇
字数:3252 字 浏览:908次 下载:0次
== 本文免费阅读 ==
民法典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令人瞩目的《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新步伐,对于工商行政管理也有着重要意义。此次《民法总则》专章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委托代理等作出详细、明确规定,凸显了民事权利优先的行政执法理念,拓展了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有利于工商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合同行政监管法定职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如果说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那么合同行政监管就是市场经济的稳压器。合同行政监管,是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产生而产生,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合同行政监管制度也在发展中变化、重塑、直至成熟。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名干部,我从事合同行政监管服务工作已有20多年,亲历和见证了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阶段,亲身体会到国家行政管理的重大变革,从小小的合同监管到企业信用管理,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合同行政监管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可谓把握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脉搏,也充分彰显了改革者的魄力和决心。
回顾合同行政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从无到有,历经坎坷。自从1978 年国家恢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就在酝酿之中。随着《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颁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不同工业和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对城镇居民为主体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逐步形成了一套初级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方式。但是,此时的合同行政管理仅限经济合同,而且是多头管理,一无专门机构,二无编制,更没有专人负责,事实上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直到198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后,经济合同管理的领域才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抓总、业务主管部门行业指导和企业自我管理为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随着1999 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才算真正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的法律地位。
合同行政监管在新的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和内涵。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我国在对待市场经济,对于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关键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指导意义。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被称为“放管服”改革,旨在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在此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更侧重于从服务市场主体角度出发,从“放权”“管理”“服务”入手,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合同法制宣传指导,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和运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等重点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已实行30多年,30多年的历程,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波澜起伏和辉煌成就,也从中折射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腾飞的轨迹。
合同行政监管30多年,彰显了监管理念上的变革和创新。30年来,合同监管理念的创新不仅体现在对监管对象的行政处罚上,更深刻体现在对合同监管对象的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上,从计划经济条件下合同全面管制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适度干预转变;从各类合同全面监管到主要以消费类合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转变;从单纯违法合同行政处罚的刚性监管向合同行政调解、行政服务、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转变。其突出的标志是从2000年,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管什么的重大问题。
合同行政监管30多年,践行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精神。30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深化改革要求,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树牢“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依法履行合同监管职责,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合同示范文本,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契约意识;开展了合同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有力纾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推动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合同行政监管30多年,增强了社会各界的合同契约意识。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通过考核评比和信用等级认定,推动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自觉依法签约、依法履约,让企业内部催生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提高了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如今,“守合同重信用”已成为企业诚信度高的标志,成为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以及开展经济合作的优势条件,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全社会合同契约和信用意识进一步增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就是契约经济。市场的交易要靠合同来维系,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不仅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也会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影响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行政监管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我们要深刻认识合同行政监管的历史定位,切实增强做好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合同行政监管是法治工商的奠基石,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法律原则的重要体现;合同行政监管是信用工商的领头羊,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和组成部分;合同行政监管是市场严管的主力军,是基层履职的重要抓手;合同行政监管是消费维权的利剑,是争议调解的有效途径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理解和认识合同行政监管的重要意义,主动肩负起合同行政监管的责任和使命。
我们要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合同行政监管,跳出“小合同”,理解“大监管”。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中国”。探索建立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预防、预警机制,加强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对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遏制合同欺诈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发生;制订“守合同重信用”地方性法规,加大“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结果运用,逐步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作用,充分体现对失信者的惩罚。
我们要推动合同监管向合作监管迈进,从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合同行政监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之力,既不专业也不全面,容易引起争议,工作也可能会陷入被动。尤其是在把握行业信用评级时,应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吸收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司法机构等单位的意见,防止监管偏差。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大柔性监管方式的探索,从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角度,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合同行政监管30多年,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变革,也是国家层面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合同行政监管,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防线。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自觉性,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决战决胜的精神状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严守监管防线不动摇,全面推进各项合同监管工作,推动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助力信用中国建设,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温馨提示:
1、本站立足于原创,非会员单篇售价50元起,是本站注册会员,有足够的积分,作品会员价多少就扣减多少;
2、充值起点50元,多充不限;本着自愿的原则,充值不可退款或提现;如不想充值,可拿自己的最新原创作品交换;
3、无忧只搭建平台,制定稿件上传和下载规则,其他由上传人和下载人自愿进行,无忧不对稿件内容和质量负责;
4、无忧不保证平台稿件永久留存,请下载用户自行及时保留;
5、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拒绝任何形式转载,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