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索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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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索赔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
合同是索赔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基础,这在任何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在于:
1.合同与合同条款自身不完善。
我国现今使用的工程建设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参考借鉴FIDIC合同基础之上的版本。尽管该版本与以前相比,已经在规范性、完备性、可操作性、市场性等各个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系列缺陷:
2.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的价值与作用缺乏实质性的认识。
在我国,依据经验而不依据工程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工程现场管理,是多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和管理惯例。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缺乏实质性的认识具体体现在:
(1)除合同的签订者外,工程中任何一方的现场管理者极少接触合同,人们多依靠自己对于工程的理解来管理工程。
(2)多数工程不设专门的合同管理工程师,缺乏对工程进行严密的合同跟踪管理,不依靠合同对工程进行及时反馈。
(3)合同管理手段单一,没有形成合同管理体系对于多数建设项目,除了阅读合同以外,再没有其他措施。
(4)合同管理不能跟进工程的进展,当工程索赔事件发生时,经常漠然视之,不了解该事件与合同约定的差异,及相关索赔而贻误了索赔时机。
3.计划管理落后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索赔与成本分析陷入困境的同时,由于工程技术人员短缺与习惯做法导致的工程计划管理的低水平,使工期索赔陷入了困境。
二、工程项目索赔管理理论
(一)工程项目索赔管理任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的任务是索赔和反索赔。二者是矛和盾的关系,故索赔管理的任务是预测索赔机会,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议;反驳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二)施工索赔四种补偿理论:
1、业主违约理论。即业主或其代理人违约引起的损失,承包商有权要求进行索赔或补偿。通常称之为“违约索赔”。
2、合同变更理论。即根据合同条款之规定,承包商有权为合同变更或追加工作量取得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通常称之为“变更索赔”。
3、不可抗力理论。即发生地震、战争、敌对行动、核装置的泄露、暴乱、地质灾害等情况后业主对承包商损失的补偿。称之为“不可抗力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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