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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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法治示范单位在加强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县基层基础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范围内的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示范创建日常管理,适用《暂行办法》。
第三条 动态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对全县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动态管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1)自查
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按照市级法治示范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在半年度和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县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年度报告应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暂行办法》第六、第七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报告。
(2)日常督查
县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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