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26号)、省纪委《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x纪发〔2012〕29号)和市纪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纪检组织建设的意见》(x纪〔2015〕28号)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县行政村(居)设立纪检委员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行政村(居)设立纪检委员是贯彻落实《党章》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也是加强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党章》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26号)、省纪委《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豫纪发〔2012〕29号)和市纪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纪检组织建设的意见》(商纪〔2015〕28号)都明确要求:“要积极稳妥的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应设纪检委员,设党委的行政村(居委会)可以设纪委。”各乡镇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行政村(居)设立专职纪检委员,全面提高村级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二、设立程序
各乡镇根据村级党组织班子现状,在不增加村(居)干部职数和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明确一名纪检委员,村纪检委员由一名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不是村委委员)担任。
设立程序为:由村党支部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