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我单位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系、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出现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我单位、部门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院级领导由上级审计机构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由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担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