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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播电视集团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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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务和业务接待管理,根据《xx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来访单位(团体)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接待。主要包括: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所涉及的接待活动。业务接待范围:因发展业务需要,由集团领导组织安排的业务接待。主要包 括:业务交流、业务洽谈、经营拓展、工 作协调、新闻宣传等所涉及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 事前申报审批
  集团接待活动严格执行事前申报审 批制度。由对口接待单位填写《集团接待 申报审批表》(属公务接待的,需附派出单位公函),呈报单位分管领导和集团总裁审批。对未能及时事先申报的特殊情况,可执行临时电话申报和事后补办申报手续程序。后勤管理部凭申报审批表安排接待。
  第四条 事后复核
  接待活动结束后,由对口接待单位人员填写《集团接待复核清单》,对实际接待情况进行复核,经就餐集团领导或分管后勤集团领导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按有关报销程序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应附《集团接待申报审批表》和《集团接待复核清单》)。
  第五条 集团用餐接待原则上应安排在职工食堂进行;集团住宿接待应安排在集团定点接待场所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定点接待场所以外的,对口接待部门应在《集团接待申报审批表》中列明,按程序审批后安排。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活动。
  第六条 接待餐费执行标准(含酒水)
  接待餐费预算=每餐人数×就餐人员中职级最高者标准。标准分四个等级:
  A 级(厅级以上)xx元/人;
  B 级(处级)xx元/人;
  C 级(科级)xx元/人;
  D 级(科级以下)xx元/人。
  第七条 接待用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按对口陪同原则安排人员陪同就餐,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住宿接待标准按《xx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中所列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团各分支机构、各公司等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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