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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党员党籍及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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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员党籍管理及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6号)、中组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等党内有关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在**县的党员。
  第三条 党籍管理
  取得党籍。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失去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除名、自愿脱党除名、自愿退党除名、不予登记、开除党籍,就失去了党籍。党员失去党籍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停止党籍。停止党籍是对党员党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党纪处分。停止党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对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二)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党员的党籍处理
  (一)党员短期(3个月及以内)因私出国(境)求学、务工、探亲等处理非公务活动的,其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原党组织。出国(境)前,要向基层党委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二)党员因私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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