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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官巨贪”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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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官巨贪”,主要是指级别不高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敛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重大贪腐案件的现象。因为那些所谓的“小官”更接近公众,公众对党和政府的印象也更多地源于对他们形象的直观感知,相对于高官贪腐问题,“小官巨贪”问题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与公信力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小官巨贪”无处遁形。
  一、“小官巨贪”现象的主要表现
  (一)位低权力很大。主要表现:一是岗位特殊。大多是单位管钱、管物的实权派,虽然职级不高,可手中却掐着实实在在的项目、资金、补贴,如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利用手中的职权,疯狂敛财总计5275万多元;二是地位特殊。虽然职级不高,但他们大多跟在领导后面,属于“身边人”之列。这些所谓“小官”,虽然“名不见经传”,却掌握实权或是能够手眼通天,能量很大。
  (二)负面影响较大。这些小官身处多是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键岗位,与群众打交道多,他们的公务行为与群众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贪腐行为,就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如河南省新安县五头镇原民政所所长张景华先后冒领侵占50余万元低保户的“养命钱”,使国家的惠民政策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些腐败案件就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极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三)腐败行为隐蔽。这些小官职务相对不高,由于身处关键岗位,腐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时间较长,数额较小,因此不易被察觉,如广西省河池市商务部门和水产畜牧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与屠宰厂勾结,套取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达200多万元,一些贪污、渎职行为持5年之久。发生类似的案件,大多是相关单位领导长期失察,加上有关方面监管不力,一旦事发被查处,往往已是“大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大。
  二、“小官大贪”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动摇。一是放松了自我学习。长期忽视理想信念的学习,丧失了自我约束的意识,公仆意识、进取意识、艰苦奋斗意识逐步淡化。随着手中实权与自身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异对比愈发明显,导致了其心理扭曲失衡,往往用腐败来“补偿”职位不高带来的“被剥夺感”。二是外部学习教育没有跟上。单位组织的学习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或是完全为经济工作让路,形成“一手软”,长此以往,导致干部原则立场不坚定、政治素质不过关、思想作风不健康,埋下了腐败之根。
  (二)权力过于集中。个别官员的权力过于集中,如掌管基建的小官,手中掌握着工程发包的实权,掌管财务的小官,手中掌握着资金分配调度的实权,掌管执法监督的小官,手中掌握着对他人的裁定权和处罚权,只要存在权力寻租空间,有实权的小官一样可以成为大贪。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身兼多职,搞“一言堂”,决策程序不透明、不规范。
  (三)监督制度缺失。一是制度不健全。现有的监督制度对基层干部的管理欠严密,基层干部交流制度不规范,有的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干很多年,没有进行轮换,长期占据关键岗位的人脉资源,如国土、煤矿、交通等部门的老人,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成为大贪。二是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存在抓大放小现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相对健全,对一般干部的监督力度还不到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监督制度执行力不够,对小官的监督存在“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的现象。三是权力运行不透明。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基层一些部门权力运行还不透明,对基层岗位职责规定不明确,信息不能及时公开,群众了解不多,导致掌握这些权力的小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三、治理“小官巨贪”现象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一是开展岗位廉政教育。立足各自岗位特点,在灌输式传统教育形式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党员干部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教育形式,如开展廉政知识辩论赛、专题讲座、征集廉政格言、书画等,通过潜移默化的方法,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二是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使党员干部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时刻绷紧廉政弦。三是开展正反典型教育。大力培树身边廉政典型人物,广泛宣传廉政事迹,引导党员干部向先进人物学习,在全社会营造廉洁光荣的良好氛围。深刻剖析党员干部身边腐败案例,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切身体会、认真反思、引以为戒。
  (二)健全制度机制。一是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尤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土地批租、金融、司法等领域和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政资金运行等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以及在掌管人、财、物的关键岗位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的领域来制定、规范相对应的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各个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二是科学配置权力。建立健全“管采分离”、“管审分离”、“管办分离”制度,实现权力的有效分解和平衡,避免因权力垄断滋生腐败问题。三是推进权力运行透明。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凡不涉及保密的事项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要探索行政职能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公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审批,完善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四是规范干部任用机制。进一步健全轮岗、交流制度,特别要对长期在关键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既能促进干部有序流动,又能防止产生腐败。积极推行机关中层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竞争上岗、群众评议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党内监督。每名党员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和心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坦诚地与其他党员谈心交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充分各级纪委监督作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是强化党外监督。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从程序和实体上堵住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审计部门要加强职能监督,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是司法机关反映。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小官巨贪”的问题进行举报,建立网络、电视、信箱等媒体和群众监督机制,使“小官巨贪”在群众监督下无处藏身。
  (四)严肃惩治腐败。加大“小官巨贪”案件查处力度,不给腐败案件留下滋生蔓延的空间。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畅通信访渠道,对群众举报对具体线索及时核实调查,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反映真实的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注重从办案中发现问题,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查办案件成果向预防腐败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查办案件工作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坚决遏制“小官巨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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