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结构化研讨:司法资源参与社会治理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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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的命题,自此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关键词与方法论。在社会治理这个系统工程中,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分别担负不同的角色,并构成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既是社会治理的固有内容,也是国家“善治”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良法”与“善治”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实际效果和定分止争的能力。
一、司法与社会治理
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仅仅扮演着消极中立的裁判者角色,与社会治理没有直接关联,因为狭义上的社会治理属于政府的职能范围,与司法活动没有交集。但从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及其作用来看,“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治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这一功能在现代社会更加明显。例如,显性的社会治理: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积极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隐性的社会治理:法院通过以案释法、法官释明,从而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国家治理层面的“法治化”主张呈逐渐兴盛之势,比如信访的法治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等等。这些表述,如果转化为司法话语,那就是各种社会治理都离不开“司法化”。
司法源于纠纷。司法最重要的目标不在于宣示法律,而在于用裁决争议的方式维持和平、处理权利争议,促进各种合法诉求的实现,从而解决争端、化解纠纷。因此,司法可以说是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能为法治的发展提供反思。将社会治理纳入法律和司法的框架,既是司法自身的规律和使命使然,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的职责,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
二、法院的功能角色定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审判机关与社会治理存有必然的内在关联性。法律是现代社会“善治”的基本依据和保障,司法则是将法律付诸实践的核心环节,因此,司法治理已然构成现代社会治理系统的主要分支。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理应尽到“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治理之责任”。
(一)社会治理背景下的法院功能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现代社会中,法院既承担一般的纠纷裁判功能,还承担其他功能:
1.审判功能
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法律加以适用,通过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民事审判化解民商纠纷,通过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政,通过加强执行工作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法院最基本或者说最直接的功能。
2.权力制约功能
法院还享有从裁判功能中衍生出来的权力制约功能。按照分权制衡思想,在分立的权力之间,必须建立一种制衡机制,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并保障人权。一般而言,法院主要通过违宪审查和支持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来实现其权力制约功能。
3.公共政策干预功能
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公共政策干预:法律解释和创造判例。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这两项职能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共决策行为有明显区别。一般而论,法院只能结合个案的审理来推动一项公共政策的形成,而不能凭空就某一事项发布一般性决策,这是法院的法律解释和个案判决在效力上获得拓展的结果。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此弥合法律与现实的距离,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的司法难题。
(二)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做法主要有:审执案件,送法下乡,设立巡回审判点或法院工作室,强调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建立企业联系点,发布司法建议等。这些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法院压力倍增。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当事人的纠纷是无限性的,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当今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和改革深入期,矛盾纠纷叠加,大量案件涌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有限的审判资源越来越难以承受案件激增的压力,以至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繁琐的事务中面临着“我是谁”的困惑,既要担任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要充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家庭困难的帮扶者,更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
第二,参与社会治理主要由法院自己主导和组织。如法院派法官定期定点到巡回审判点值班,接待群众咨询,调解当地纠纷;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法律需求,为企业进行相关法律的培训或指导;主动走上街头、走进学校,利用典型案例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但是,这样的后果是: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法院承担的工作量更大;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对民间自治和自我解纷能力的培养。
第三,司法功效和司法权威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法官们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深入发生地调处矛盾纠纷,力图将矛盾解决在一线,消除在萌芽,并通过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预防纠纷的发生和加剧。法院内部则对巡回审判率、调解率等工作实行台账管理,甚至纳入对审判部门或法官个人的考核指标体系。然而,即便法院如此大力度地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也有力不能及的情况。比如通过信访的形式,许多本应法院依法终结的案件又回流到行政渠道,结果造成“信人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第四,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喜忧参半。迫于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具有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法院参与并推动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措施,确实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特别是其中的庭审程序的案件总数,简化了法院处理案件的流程,合理规避或减轻了结案率、审理天数、上诉率等考核指标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现阶段法院的努力很大程度上是将法院原来的工作提到诉前,这样的操作结果就是给审判工作以外增添负担,加重了法院人财物等方面的压力。
第五,参与社会治理的目标不够清晰。目前有些法院对于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尚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将开展相关活动作为完成上级法院的任务号召或者作为司法“政绩”,将参与社会治理仅仅视为一种零散的过程性事务,或者片面追求各种数字指标。有的法院规定在每个村、社区都设立巡回审判点或法官工作室,实际上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分散和浪费。
三、人民法庭的社会治理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如今的乡土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既不同于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理想维度,也与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所描绘的情形有很大区别。“熟人社会”正在不断陌生化,人们的交往正日益摆脱亲情、面子的束缚,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逐渐倾向用诉讼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农村社会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人民法庭现状
1.人民法庭设置基本情况
1984年11月,**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立,1994年设立**镇人民法庭。到2005年,共有**镇人民法庭、**镇人民法庭、**乡人民法庭、**镇人民法庭4个派出法庭,其后派出法庭多有变化,目前仅有**镇人民法庭尚在运行。
2.人民法庭人员配置及装备情况
目前,**镇人民法庭配备员额法官2人,审判辅助人员2人,安保人员2人,其中1名审判员将于2018年底退休,工作人员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至少有3名以上法官、1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要求。后勤装备方面,配备有车辆1台,购置和配备了较为先进的办公设备,安装了安检门,且按照要求建设了科技法庭,尚能保证法庭正常办公。
3.人民法庭收、结案情况
2008年至2017年,**镇人民法庭的收案数从168件增长到242件,同比增长44.0%;结案数从166件增长到239件,同比增长43.9%。由于仅有2名具备办案资格的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超过100件,压力较大。受理的案件以婚姻家庭、相邻权、民间借贷、承包合同等纠纷为主,近年来随着山林、土地等资源大幅增值,房屋买卖、征地拆迁纠纷等案件不断涌现。
4.“背篓法庭”精神
1999年以来,**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首创“背篓法庭”,在未设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法庭和办案点,每月定时到点办案,方便山区群众诉讼。法官和工作人员用背篓背着案卷、法律文书、庭审标牌及干粮,走村入寨,巡回办案,减轻了群众诉累,拉近了法院与群众间的距离。“背篓法庭”先进事迹传播开来,自县到市,从市至省,最后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报道,并由此衍生出“车载法庭”“马背法庭”等司法便民服务方式。新时期,“背篓法庭”精神理应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司法为民方面有新的贡献。
(二)围绕案件审理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理念和机制的调整,但无论怎样,都不能脱离法庭的核心职能——案件审理。
1.人员下沉、均衡配比。面对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现实,强化法庭领导力量,以“选优配强”为原则,选拔审判经验丰富、司法作风优良的干警担任法庭领导。同时,针对青年干警实行培养计划,将年轻优秀、具有干事创业热情的审判辅助骨干分配到法庭审执一线,促使他们尽快熟悉审判业务,了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努力丰富和提高实践经验。
2.案件下沉、繁简分流。按照就地解决纠纷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整体思路,人民法庭主要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及案情较为简单清楚、争议较小的常规性案件,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受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通过分案调整,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3.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管理体系。向管理要效益,加强人、案、事三管齐下的人民法庭管理体系建设。实行法院党组成员联系人民法庭制度,确保对法庭的指导和监管。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人民法庭管理制度,努力做到人民法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法庭内部激励及考核评价机制,优先将新招录的干警安排到法庭工作,优先提拔任用在法庭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警。
四、路径选择
审判工作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法院具有综合动态信息优势,可以及时通过案件情况,发现和总结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类型、程度、变化趋势等情况,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从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
(一)厘清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边界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要把握好“度”,既不可“无所作为”,也不能“全面包揽”。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又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通过富有成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本就包含裁决纠纷,也就是审判职能,因此法院要回归司法机关的本质,回到司法的原点,通过自身独有的方式,借助审判权的行使介入社会治理,展现其独特的社会治理功能。另外,也要注意保持尊重民意与尊重司法规律的平衡,避免造成司法与民意的硬磨合,防止付出高昂的社会效果成本。从宪政分工角度讲,司法终究是精英决策,在民众立法参与度不高的情况下,民众的注意力容易转向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所以不能迎合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集体非理性。
(二)推进纠纷多元化解
法院作为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理应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主力军、推动者。审判执行之外,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发布、司法调研、司法建议等机制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等“软法之治”,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提供依据和引导。同时,非司法资源在了解纠纷详情、掌握政策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党委、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基层人民法院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的有机衔接,建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最大合力,让矛盾纠纷在进入法院之前即被多渠道化解。
(三)完善案件繁简分流
目前法院推行的纠纷分流措施主要是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将简易案件纳入小额速裁机制等程序,从而优化司法资源在不同的已受理案件之间的配置,达到在总体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同时,法院还广泛采取了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举措,使案件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得到解决。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诉讼程序中案多人少的压力,并且减少了上诉、上访等工作风险,但从供需关系的角度来看,正因为法院“来者不拒”和“主动服务”,所以进入法院的广义案件就越多,法院就越难以保障每件案件的质量。从优化整个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今后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将非司法途径可以解决的纠纷从司法途径中剥离,构建立体式繁简分流机制,让司法从当前的“第一道防线”的处境转变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应然定位。
(四)人民法庭发挥实效
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必须重视实效,不能简单以数字来衡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更不能以司法资源的消耗换取片面的外延式发展。人民法庭必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实施专业化改造。面对**的现实情况,必须继承发扬“背篓法庭”精神,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以中心法庭为依托,在各乡镇分别设立巡回法庭,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审判,深入田间地头、村居街巷审理案件,做到纠纷靠前化解,矛盾就地吸附。加强以案释法,扩大法治宣传效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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