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宗教团体具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寺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安徽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庐阳区佛教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安徽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寺院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寺院民主推荐、区佛协同意后,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寺院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区佛教协会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寺院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由寺院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寺院负责人、教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及评议结果上报当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存档。
第五条 寺院负责人、教职人员,实施备案和请假制度,并在寺院显著位置公示个人基本信息;讲经布道内容要求纸质教案并存档管理。寺院负责人、教职人员离开本辖区,需经本级宗教团体和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 寺院教职人员到本寺院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区佛教协会和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寺院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