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骨干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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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要求,着力改进干部作风,切实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骨干轮岗交流坚持从严管理、惩罚分明、激发活力的原则,倡导崇廉尚实、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有效防止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骨干轮岗交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单位内岗位变动;②单位内降免职。
第三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骨干轮岗交流以单位党组织为主,轮岗交流后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骨干年龄一般不宜超过55周岁,轮岗交流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位职数内进行。其任免程序为:
①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民意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及岗位特点提出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
②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并谈话发文到位;
③将研究到位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报送干部基本情况表和中层骨干花名册)。对超过55周岁因工作需要仍需留任的,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单位内进行岗位变动:
(一)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交流,其中在项目审批、资源分配、行政执法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二)因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
(三)因身体、专业等原因不适应现职的;
(四)因其他情况须进行岗位变动的。
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职时限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 今后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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