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督教活动,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意乙方由甲方以“社区(村)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代管理,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宣传宗教政策法规,引导乙方遵纪守法,坚持“三自”原则,走爱国爱教道路,规范开展教务活动。
2.加强对乙方经常性工作的指导,甲方工作人员按照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信息畅通,情况准确。
3.聚会点聚会期间到现场检查指导,了解掌握聚会点及信教群众情况并建立台账;
4. 发现党员干部、教师信教、未成年人进入聚会点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5.发现聚会点存在外来人员非法传教、开展非宗教活动、非法出版物等情况时及时制止并报告;
6.出现涉及宗教因素引起的矛盾、突发事件,治安、消防、安全、卫生等隐患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主动配合乡村、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及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规范基督教事务管理。
2.服从乡村监督管理,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开展教务活动;保持与乡村的经常性联系,做到活动地址、活动时间、参加人数等相对固定,遇有调整,及时向乡村主动报备变更。
3.落实消防、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主动接受乡村指导、监督、检查。
4.开展聚会时不得扰民;不在聚会点外部设立宗教标志物(场所名称标牌、十字架及其他宗教性宣传标志等);不得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严禁存放使用非法宗教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