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保护债权人、破产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破产管理人的财务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人民法院负责。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十五日内,破产管理人应设立破产管理人的专用帐户。
破产管理人帐户设立后的所有收支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的帐户。
三、破产管理人财务支付的范围仅为破产法规定的相关费用,如有疑问,以人民法院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每月5日前,破产管理人的财务人员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当月的支出计划及相应的明细表、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明细表。
五、破产管理人的大项支出应由破产管理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支付。
在紧急情况下,重大的计划外支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人民法院获得同意后方可支出,但应在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财务人员应遵守以上办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入账;违反法律及相应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破产案件受理后7日内(本办法之前的案件自接到本办法之日后7日内),破产管理人报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破产案件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