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及整体工作,通过开展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法院工作情况,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司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查暗访在市法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法院各部门集体参与,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法院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活动,必要时可以与办案、调研工作共同进行。
(一)每年市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联系市院各部门分片对各基层法院组织2—3次明查暗访活动;
(二)每年重点对全市法院公众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的基层法院和信访举报较多的基层法院进行明查暗访;
(三)根据工作需要及社会各界反映,随时对各基层法院进行明查暗访。
第四条 明查暗访工作以暗访为主,明查为辅。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2)组织座谈;(3)实地查看;(4)随机测试;(5)问卷调查;(6)查阅卷宗;(7)个别走访;(8)电话问询;(9)旁听庭审;(10)模拟办事;(11)接受举报;(12)录音录像;(13)督察办案;(14)其他方式。
第五条 明查暗访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各基层法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重要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消极应付等情况。
(二)检查各基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请、休闲娱乐、活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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