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委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委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其任务是讨论疑难案件和审判工作有关重大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第三条 审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审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四为例会,遇节假日顺延。
因案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会时间时,由审委会秘书根据提交研究的案件和事项,请示院长决定提前或推迟。
审委会秘书应当提前一日将院长决定告知相关部门。
第五条 审委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审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时,才能举行。
第七条 审委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委会,因故需请假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提出。
第八条 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如果与委员有利害关系,委员个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九条 审委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