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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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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印章使用和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和保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税务局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和封存销毁等工作。本办法提到的“印章”包括局党组印章、局印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及其他有关专用印章的实际印章和电子印章。
  第三条  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局的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因机构变动、更名或工作需要刻制或废止印章时,须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印章刻制审批须填写《印章刻制领用审批单》(附表1),应当到驻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四条  启用或更换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以局办公室名义发出公告性通知,并对原印章的停用一并说明。
  第五条  从严控制局党组印章及局章的使用,凡能使用各处室、单位印章的,一般不使用局印章及局党组章。
  第六条  印章要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后,经有关局领导签发后用印。
  (一)因公使用局印章,由所在部门、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用印,必要时由局长审核同意后用印。
  (二)因公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由所在部门、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用印。
  (三)因公代表我局对外使用“省税务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用印。
  (四)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各中心台印章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因私使用“省税务局”印章,如开具个人工资收入、人事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房产情况等介绍信或证明信等,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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