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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谈案件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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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年来,查办的案件呈现出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款物数额巨大、违纪违法性质恶劣等特点,其查处过程规模较大,组织指挥比较复杂。研究探讨如何查处此类案件,对新时期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为治本赢得时间,为打好“持久战”奠定基础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下面,结合自己多年来从事检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工作实,从五个方面和大家一起探讨案件查办的组织与指挥工作。
  一、如何做好案件线索分析研判和初核突破口的选择
  (一)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
  案件线索是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源头,能否做好对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直接影响着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当前纳入纪委监委管理的问题线索不仅涵盖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六大纪律行为,也包含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等规定,以及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较之以往,问题线索涵盖面更广,问题线索处置流程更加严格规范,这对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结合问题线索构成要素进行科学甄别评估,排查出“指向性明确”的案件线索,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课题。具体可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1.研判案件线索的具体来源。判断反映人的身份、反映问题的渠道、反映人与被反映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核心是研判反映人对被反映人的了解程度,有无条件和可能性掌握其所反映的问题。比如,信访举报类案件线索,要看举报人是署名还是匿名,如果署名,是实名还是冒名;还有反映人与被反映人有无社会交往的交集,等等。
  2.研判反映案件线索的主要动机。动机引发行动,动机不同,反映问题的侧重点不同,直接影响问题存在的可能性。比如,主张自身利益诉求的,大多会对问题过度包装;意图干扰组织选人用人工作的,主要反映违反政治、组织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且一般是主观评价多、具体事例少;非法利益勾连体一旦破裂的,任何一方反映的问题都具有较大的存在可能性;为了检举立功,争取从轻、从宽处理的,其反映的问题也有较大存在可能性。
  3.研判案件线索反映的具体问题。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法分开、纪法衔接,突出执纪特色,围绕"6+1+X",用纪言纪语将反映的问题具体“纪律”化,即把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六大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所在党组织相应规定,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分别归类。对拟开展初核的重点问题及可能出现的审查调查结论作出科学预判。
  4.研判案件线索的具体证明信息。案件线索中包含的证明信息,能够证明所反映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也是对所反映问题是否具有可查性的重要参考。不过证明信息多呈碎片化,不必苛求其确凿和充分,只要可以提供参考即可。同时,应当注意将证明信息与平常掌握的“张家长、李家短”等情况进行交换、比较,相关检验、印证和补充。至此,初核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已经成型。
  当然,从提高成案率、保密性和节约成本方面来考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和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是最具价值的。
  (二)初核突破口的选择
  初核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前置环节,在整个审查调查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初核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案件是否能立案和能否采取留置措施,决定案件成案率,最终影响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效果。初核突破口的选择,起着关键作用。监察法实施后,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初核和立案工作要求更加严格,对采取留置措施的证据要求也更高。选择案件“突破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是从全案整体考虑,选择能上能下的“突破口”。案件的难易、轻重、复杂度各不相同。有些案件涉案人多,涉及问题多,是系统问题,整个案件是一架完整的机器,触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案件调查的组织指挥者,要从全案整体出发,系统地分析研究,要有整体思路,统筹考虑全案,以整体目标优化决定。先查哪个后查哪个问题,哪个是案件关键人物,哪个是案件次要人物,要全面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涉案人员情况,慎重确定主攻方向。“突破口”的选择要有利于全案的重点突破,有利于全案的整体推进,有利于全案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总体目标实现。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不能因局部影响全局。领导者要审时度势,高屋建瓴,从总揽全局高度选择确定“突破口”。选择的要求:必须能突破;确实是关键问题;有利于全案协调发展。
  二是从全局出发选择“突破口”。查办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由于涉案对象特殊,一般都是党员领导干部,有的甚至是单位的“一把手”,影响也不同于一般人。有些案件对当事人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重大举措,都能直接影响到案发地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体现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这些案件“突破口”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办案的需要,从单纯办案角度来认识和分析问题,还要考虑办案对全局的影响,要立足大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查办案件如果“突破口”选择时机不当,方法措施不妥,就可能造成一个地区的不稳定,影响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突破了,整体效果也不会好。因此,对一些重大案件“突破口”的选择上,办案方法的使用上,要站在全局角度把握。不能单打一,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图一时痛快,不能有短期行为。要慎重选择“突破口”,有的可先选局部上的“突破口”;有的选择从外往内的“突破口”;有的可选择迁回办法,先选择次要人物,非重点问题,在事实证据上形成合围,再选择时机突破。要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灵活处置,随机应变。
  三是运用心理谋略准确选择“突破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办大案要案,往往多种矛盾、多种关系相互交错,案情扑朔迷离,情况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检查的组织指挥者,就要运用心理学知识,综合分析案情,特别是掌握被调查对象、相关证人及各主要环节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心理状况,研究选择案件的“突破口”。关键是要选准,选准了就势如破竹,一发而不可收,彻底突破全案;选不准则可能成为“中梗阻”,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办成“胡子”案件。作为查办案件的指挥员,要十分关注选“突破口”的准确性。要使“突破口”选得准,就必须要学习心理学知识。办案实践证明研究案情,首要的是研究人。而要研究人,必须要分析涉案有关人员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选择“突破口”,要注意运用心理学知识,这样才能选得更准。怎样选准“突破口”,要注意以下环节:
  1.要全面熟悉案情。分管案件的领导有时要同时指挥几个案组的调查工作,工作忙、时间紧,这是客观情况。但要真正成为全面的指挥员,就要学会抓重点、抓关键。一个时期注意力集中在一两个案件上,全面熟悉案件。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选择“突破口”的方案。
  2.要抓住主要矛盾。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就是案件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就选准了正确的“突破口”,牵住了案件的“牛鼻子”。有些案件线索很多,查来查去却难于突破,其症结就是思想方法不对头,看见什么都重要,什么线索也不想放,也不敢放,纠缠于细枝末节,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毛泽东同志指出:研究任何过程,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办案中抓住主要矛盾,就是把握重点,突破难点,选准“突破口”。这方面般要抓三点:一是要在诸多涉案人中,重点分析关键涉案人心理。关键涉案人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活动中,大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参与者,又是知情者,选择这种人为“突破口”,对突破案件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一定要了解和分析关键涉案人的心理状态,才能选准主要涉案人员是谁,如何突破。二是在诸多涉案环节中,关键是要抓住有决定意义的环节。一般情况下,腐败分子作案是先有主观故意,再有违纪违法行为,这两者是互为因果的统一体。判断一个问题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不仅要看客观上造成的后果,还要考虑这种后果的主观故意。选择“突破口”,就要注意选择这些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分析其主观心理,查清其主观故意的事实。三是快速突破。兵贵神速,这是古往今来用兵打仗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就如同打仗一样,要把握时机以快取胜,一旦选准了“突破口”,就要快速准备,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3.要把握选择“突破口”的原则。一是“突破口”要具有客观性。唯物辩证法观点认为,任何案件的发生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可供查证的蛛丝马迹。在办案中只有证据没查清楚的案件,绝对没有无证据的案件。选择“突破口”,只能选择那些客观存在,并可以被我们用证据证明的违纪行为和违纪事实,而不是主观想像,拍脑门想出来的。选择“突破口”的过程就是对违纪客观过程进一步了解认识的过程,而且会随着案件的进展证明是正确的。二是“突破口”要具有针对性。就是要选择办案过程中急需查清、对全案有重大作用的事实。三是“突破口”具有动态性。一个重大案件有时有多个“突破口”,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突破口”,有些“突破口”选择时可能是必要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也可能不是急需的,要及时调整。四是“突破口”要具有实效性。“突破口”既要选准,又要能突破,旦突破能迅速打开局面,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四两拨千斤”和事半功倍的作用。五是选择“突破口”要具有科学性。选择案件调查突破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观点,对已知线索、涉案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辩证思考的过程,是对客观事物的科学认识,是真实客观的判断。有的可先从小问题人手选择,从小到大突破,有的则是从大到小选择;有的从问题突破,“堵死退路”;有的先从外围调查,即由外到内,有的则要内部开花,从内往外扩展;有的先从事件入手,由事到人;有的则从人到事选择,先选择突破重点人。无论哪种方法都要注意选择要害部位,选择弱点部位,选择有因果关系的部位,选择谎言和矛盾的部位。这些都要全面研究,科学分析,因案因人而异,因时、因地而异,没有统一的模式。
  在此,我简单讲讲贪污类初核突破口的选择
  该类案件主要是通过收集会计资料类证据,也就是通过查账方法收集到贪污的证据。
  大部分单位的会计资料往往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审查调查人员不需要对被核查单位的全部会计资料逐笔加以核对,而是应充分运用会计查账的方法与技巧,如精查法、抽查法、核对法、分析法、审阅法等,从会计资料中找出疑点,然后抓住重点进行核查,以此获取重要证据。
  (1)从会计凭证内容上找可疑之处。审查调查人员依据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会计经济法规、物价政策、市场状况等方面的知识,只有依据这些知识才能判断凭证内容是否合规、合法、合理。
  (2)从价格上找疑点。会计资料上所反映的价格不正常,一般是指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批次的商品材料的购销价格在同一段时间,同一市场状况下,某一笔或几笔业务的价格与其他各笔业务具有明显差异,或者与当地市场行情价格明显不符,具有这些情况,绝大部分有人在价格上做文章,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3)从原始凭证上找疑点。对原始凭证进行判断主要是看取得的渠道和方式是否正当、合法,取得过程中的制约环节是否严密。从内部制约制度找疑点。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物、钱、账的管理要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会计人员兼收或兼付现金等情况重点核查。
  (4)从非常规的账务处理中找疑点。非常规账务处理是指那些日常会计核算中不正常使用的特殊的或违反常规的财务处理业务。如财产损失,坏账冲销,财产性收入的债务挂账,未明确原因的库存商品红字反映及纯往来账户反映的财产性收付等等。
  二、如何做好内审谈话
  审查调查中的内审谈话是指谈话人员通过运用证据与政策,辅以情、理、法的引导等方式,对违纪违法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改造,进而取得口供、查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的一项重要工作。
  内审谈话的具体方式方法因人因事因时而异,但是从谈话人员的视角而言,成功的内审谈话工作也具有一些规律性的特点。内审谈话是一场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交锋,更是一场意志和技术的较量。
  1.与谈话对象过招要迅速进入状态有角色感
  比较成功的内审谈话,当回放再现当时的谈话情境时,应该像看一部纪录片,整个人物的对话、事实的展开、情节的铺陈都是围绕核心宗旨一脉相承的,而作为内审谈话人,从一开始就必须迅速进入状态。
  一是谈话方案要明确。具体来说,就是要结合初核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对谈话对象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位置、涉及的主要问题、案件的发展走向、谈话突破口的判定、谈话过程中的突发重大情况以及如何及时反馈调整等都要通盘考虑。此外,要判断谈话过程中涉及的哪些问题、哪些人物、哪些情节,是属于审查调查阶段的重点工作或对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整体推进具有重要影响,哪些问题需要聚焦关注及深挖细查,哪些问题可以作一般性了解或作为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都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事先做出一定的预案。
  二是谈话站位要准确。一般而言,谈话对象从政经验、生活阅历都比较丰富,有可能相较于内审谈话人员而言具有年龄大、职务级别高的特点。这个时候,作为谈话人员对自己角色站位就要把握准确。不管对方的职务有多高、能力有多强、阅历有多深,谈话人员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是代表纪检监察机关行使审查调查权力,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代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要注意举止端庄、语气坚定、满怀自信,让被谈话对象感受到其面对的是强大的组织,要让其意识到审查调查工作的严肃认真。正确的站位是谈话人员主导掌控谈话方向、节奏和力度的重要基础。
  三是谈话氛围要适当。不论是和对象讲形势施压力、讲法理明是非、谈处境指出路,谈话人员都要善于营造谈话氛围,从而捕捉谈话对象的兴奋点、矛盾点、刺痛点,通过正确的点位利用,努力收获较好的突破效果。比如,谈话时间点的选取,可以有意选择在谈话对象生日等纪念日或重大节假日营造特定氛围,结合特定的话题引起谈话对象内心的共鸣。此外,很多谈话对象都不同程度存在对子女或父母的亏欠心理,在适当的情境下触发这些话题,也可以引发谈话对象的真情流露。
  2.对谈话关联内容要通读精读全面理解
  就审查调查工作而言,谈话对象就像是一本长篇小说,谈话人员只有真正地把这本书读通、读透,才能寻找出真正需要的线索。
  一是要全面通读。对内审谈话而言,要尽可能地掌握谈话对象的各方面信息,包括谈话对象成长背景、家庭社会关系、学习工作经历、兴趣爱好、工作作风等等,通过全面的信息掌握,判断出谈话对象家庭关系是否和睦、性格内敛还是豪放,当下心理状态是畏罪恐惧、心存侥幸还是拖延对抗。总之,对谈话对象的信息掌握越充分,谈话就越能收放自如,越容易发现矛盾点、把握关键点。有时对象不经意间的一句感叹或流露出的一个眼神,就能从中捕捉出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敏锐地发现谈话的突破点。
  二是要重点精读。对内审谈话而言,有关谈话对象主要违纪问题的性质、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内审谈话中要集中火力反复打磨确认的。比如,对于行受贿问题来说,行受贿双方的主观故意、资金来源、赃款去向这些都是谈话过程中需要反复推敲加以核实的。在这个过程中,要进行多方面、多维度的对比研判,横向对比分析对象的交代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的吻合性,纵向对比分析对象自己前后交代陈述的一致性,以此来发现矛盾或破绽,进一步揭露案情的真实原貌。
  三是要精准取舍。内审谈话的过程中,尤其是谈话前期,为了达到信息不对称的效果,避免对象揣摩审查调查人员的真实谈话意图,与对象谈问题要尽可能全面,尽管面对大量问题时谈话对象可能谈得很开、范围很广,但谈话人员要有自己的节奏把握,要善于迅速分析研判、把握重点,做到精准取舍。对此,谈话人员可以将谈话对象交代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进行梯度罗列,形成问题金字塔,然后按照问题的重要性及时和外调工作反馈对接,对谈话对象进行适度地引导,尽可能让谈话对象始终围绕着主要问题陈述。
  3.掌握主导努力打消谈话对象抵触情绪
  谈话人员要始终牢牢把握主导权,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消除谈话对象的抵触情绪,逐步建立信任关系,帮助其认识错误,敞开心扉。
  一是权衡分析、主导把控。谈话对象在初期对于谈话人员总是存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谈话人员要通过细致观察,以此来分析对象的心理和性格特点。要基于法纪规定为谈话对象行为或表达方式设定明确清晰的模式,让其明白有哪些界限是不许触碰和逾越的。要有序主导和谈话对象之间的谈话氛围,要善于在谈话对象对抗过程中寻找着力点集中火力进行打压,或晓之以理、或示之以据、或明之以法,以此让其放弃对抗、认错悔过。
  二是以心交心、真诚相待。要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这是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前提。内审谈话最大的优势就是信息不对称,因此在与谈话对象交流时,信息的传递上可以有取舍,但绝对不能让其感觉有欺骗。对于谈话对象比较关心的问题,在不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下,可以与其推心置腹,通过诚恳交流和对其生活上细致关心和帮助,取得谈话对象的信任,消除彼此之间的对立情绪,让其感受到执纪人员的劝导和帮助,进而唤起谈话对象的良知。
  三是陈明利害、宽严相济。通过对从严或从宽政策分析、正反案例讲解等方式向谈话对象陈明利害,让其知晓配合或不配合组织审查,积极或消极应对组织审查可能面临的后果。同时,也要换位分析谈话对象的处境,合理地利用组织宽严相济、自首立功等有关法纪和政策依据,为其指明争取从宽或立功的机会,让其看到希望,感受到执纪人员帮扶的态度和真心。但是,对于谈话对象在谈话过程中的捏造狡辩、逃避遮掩等行为或表现,也要进行暴风骤雨般的震慑,可以痛斥揭露,也可以结合法纪情理,郑重向其表明对抗行为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以此给谈话对象施加压力。
  三、如何做好外查工作
  外查,即外围审查调查,是相对内审谈话而言,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党纪、法律法规,在对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中,除主要审查调查对象外,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活动。简言之,除向主要审查调查对象本人取证外,其他的都属于外围审查调查。
  外查的核心任务,就是收集固定主要审查调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证据。
  (一)外查的组织和要求
  1.外查的组织
  立案时,审查调查工作方案中明确审查调查组组成,包括谈话组、外查组、综合组。外查方案作为审查调查方案的附件一并报批,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外查组组成、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要求。外查组由本委机关的同志和借调的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下设工作小组若干个、审核小组1个、综合小组1个,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另设专项小组若干个等。
  工作中,要明确各工作小组、审核小组、综合小组的职责,明确每个人员的任务,分工负责。工作小组承担有关违纪违法问题核查任务,负责从提出方案到谈话取证、调取书证,再到研究性质,通过证据审核把关,移交综合小组,再到与谈话组沟通情况,配合综合组整理案卷等全过程工作。其中,研究提出的工作方案,包括任务、承办人员、被谈话人、谈话主要内容、需要调取书证、时间安排等,并经外查组负责人、审核小组研究同意。审核小组专司证据审核把关工作,研提取证指引,对证据质量负责。同时,及时梳理取证进展情况。综合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协调联络等。专项小组负责专门任务,为突破案件提供支撑等。
  2.外查工作机制的运行要求
  外查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难度大、风险高,外查组成立一开始就应明确运转的基本机制和规范,并严格执行,优质、高效、安全地开展工作。
  一是标准和要求统一。工作伊始即进行学习培训,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新要求,印发《审查调查工作规范要求》、《办案手册》,对外围调查谈话、制作谈话笔录、调取和出示书证、涉案款物暂予扣留或封存等工作的流程、标准、要求进行规范。
  二是取证和把关同步。所有谈话笔录、收集的书证等均需先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证据不得固定。
  三是程序和实体并重。严格执行《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每一次谈话、每一次调取书证、每一次查封扣押等,都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文书。
  四是分工和调度结合。外查组既实行任务分工负责,又要坚持统一指挥、统筹推进。外查组要每日召开调度研判会,统一调度取证工作。对于取证工作存在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定性存有争议的,进行集体会商。
  五是安全和保密守牢。外查安全风险高,失泄密风险也高,每一名同志一定要牢牢守住安全和保密底线,时时刻刻绷紧这个弦,确保万无一失。
  3.外查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外查要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在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好案件查处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既要对案件进行坚决彻底的调查,又要注意保持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确保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注意处理好自主调查与发挥组织协调的关系。专案组独立自主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工作合力,督促有关地方、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相关任务,帮助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协调地方纪委大力配合,做好谈话通知、调取书证、信息查询、采取措施、后勤保障等工作;协调公安、审计等部门积极协助,帮助查找和控制目标对象、对非监察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大数据查询分析等,帮助对专门资金开展审计等。
  三是注意处理好压力传导与防止舆论炒作的关系。工作中,切实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坚决防控舆论炒作。
  四是注意处理好外查取证与内审谈话的关系。要坚持以内审谈话为工作核心,外查取证服从、服务于内审谈话,同时外查取证也可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内审谈话给予帮助和支撑。
  五是注意处理好惩处与挽救的关系。既要依纪依法查清问题,使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惩处,又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入理解把握党的政策,切实做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六是注意处理好维护纪法权威与保障办案安全的关系。既要严肃查清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又要直面查处时间集中、谈话取证量大、涉案人员心理压力较大等风险因素,严控安全风险,确保万无一失。
  七是注意处理好查处时间与保证质量的关系。既要提高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任务,又要提高标准,保证案件质量,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谈话取证的方式方法
  外查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重要工作,既有对涉案人就单一事项进行取证的一般核实性谈话,也有向行贿人等关键证人调查取证的突破式谈话,谈话时间多则几天,少则几个小时,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具有不同于内审谈话的鲜明特点,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每一次谈话,充分准备、超前谋划,确保取得好的效果。个人认为应从四大方面做好外查谈话准备
  1.吃透对象,明确“和谁谈”。不同于内审谈话,外查谈话对象的信息一般较少,有的只有谈话前才能拿到一份简要的工作简历,如何做到“知彼”,在短兵相接中迅速“拿住”对象,非常重要。临杀不急,必须下好先手棋,做好充分准备。要运用各种资源手段,全面掌握素材,提前尽可能搜集涉及谈话对象的一切信息,包括初核中掌握的其基本背景、活动领域、身份特点等,其与被调查对象关系涉案情况及交往细节等,以及已调取的其出行信息、通讯资料等。同时,通过互联网“人肉搜索”式查询,搜集其本人及所在行业、公司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注其本人及单位被公检法部门及纪检机关调查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打无准备之仗,在某中管干部执纪审查过程中,我们在互联网上深度挖掘,意外查询到多年前该中管干部到外查对象所在企业调研的信息,谈话中巧妙加以利用,在僵持阶段轻描淡写点出,对外查谈话突破起到了重要作用
  2.吃透任务,明确“谈到哪”。外查谈话一般都需要短平快,必须对谈话任务十分明确,以任务为中心铺开,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不大水漫灌,不拖泥带水,工作中应制定方案,报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做到明确目标、明确授权,即紧紧国绕组织交办任务谈,特别是与中管干部就某单一事项进行核实取证谈话的,不得超出任务授权范围谈,而对具有突破性的外查谈话如与行贿人的谈话,要在内审谈话已有基础上尽可能拓展,不满足于简单印证,而要立足争取扩大战果,尽一切可能乘胜追击,一鼓作气“吃干粮尽”,同时以此检验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问题交代的彻底性、真实性,有力支持服务内审工作
  3.吃透纪法,明确“谈什么”。外查谈话前,必须对谈话成果有预期性把握,关键是熟悉纪法,确知各个要件,确保取到的谈话成果即笔录符合纪法要素,有效可用,保证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加强与证据审核组的沟通,互相启发、深入研究,共同商定积沙成塔、延伸取证的方法,在取证关键、证据要素等方面达成共识。要熟悉各种涉纪涉法证据模型,尽可能详尽准备预笔录,抓住主线主干,明确谈话组必问、谈话对象必答的节点性问题,紧扣违纪违法要件制作高质量笔录,切实防止发生重要关键环节的遗漏。要尽可能一步到位完成取证,尽可能避免“回炉”、“翻烧饼”,努力维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查取证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4.吃透政策,明确“怎么谈”。要把握外查谈话对象个人和涉案问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讲准备,充分预想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把谈活谈深谈透,谈到对象心坎里,使谈话有温度、有力度。要充分运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品牌威慑,把强大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工作始终,提前对突破障碍、化解危机、解决对抗的方法手段有所准备,防止临场乱阵脚。要明确谈话分工,提前与战友沟通协商,确定各自角色定位,确保在谈话中互相补台补位,形成默契配合。要提高站位,切忌在谈话中简单就事论事,努力把谈话作为向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对象宣讲政策的过程。此外,要做足预案,对需要持续开展“走读式”谈话的,要做好谈话对象情绪安抚等工作,坚决确保执纪安全;对在谈话中发现重大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对外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要及时请示报告,坚决果断子以留置
  工作中,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规定,认真做好各种文书如《询问通知书》、《谈话通知书》、《陪送交接单》、《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的准备工作,做好各种办案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打印纸、印模、签字笔等(必要情况下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的准备工作,做好笔录模板的准备工作等
  (三)体系化取证
  案件的质量和成效如何,最终体现在证据上,可以说,证据是一个案件成败的关键。所谓体系化的取证,就是要有宏观的证据体系架构,在这个架构之下结合具体案情逐一取证,并在此过程中做到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相统一,最终实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如何架构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我认为,主要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照犯罪构成要件架构证据体系
  犯罪构成要件,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个行为、一件事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需要的组成部分。关于这一块的理论学说很多,但是总的来说通常认为是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是一人、有的是数人,还有些情况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还能构成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态分为两种,即故意和过失,那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来说,都是故意犯罪;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四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有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比如贪污罪,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犯罪客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四个要件,是引导我们办案的根本所在,包括我们证据如何收集、笔录如何制作等等。具体来说:
  (1)引导取证。在取证上,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对照犯罪构成要件、结合被调查对象供述,做到事事有证、证证有关联,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这里我就以贪污犯罪的取证为例,谈谈我个人对于取证的认识:在犯罪主体方面,就是要注重被调查人身份资料的调取,包括任职文件、党派身份资料等;在犯罪主观方面,就要注重搜集被调查人主观恶性的证据,比如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方面运用几个账户倒腾公共财物最终据为己有、对单位账户的涂改、平账等;在犯罪客观方面,就要对整个犯罪行为全面梳理,每个环节上的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力争做到一事一证,比如单位收受回扣后入小金库,后又套取私分,就要注重收集对方给回扣的口供和银行账目(尤其是回扣款的来源)、小金库的账目明细、转账或取款记录、资金的去向等;在犯罪客体方面,比如在事业单位方面,要注重收集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据。
  (2)制作笔录。由于监察委案件结案后直接移送公诉审查起诉,所以对于笔录的要求相应地提高了,既要能够达到固定口供的目的,又要能够达到起诉的标准。由于我本人水平有限,我也只能向大家汇报下几个粗浅的模块。如何做好一份合格的笔录,重要的就是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逐一有体现。在犯罪主体方面,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方面要完备、完整;在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对犯罪的想法、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这些主观方面的思想动态必须在笔录里得到体现;在犯罪客观方面,既要对照该犯罪的行为要求把犯罪的手段方式详细记录,又要穿插记录好具体的情节,以及与此相关的证据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尤其是比较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比如行贿犯罪所要求的收受他人财物,就要求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就要有具体的事项,也是同样的要求,记述清楚;在犯罪客体方面,主要是指要有个人对于自身犯罪行为对国家、体制等方面造成危害的认识、忏悔等。这里我还要特别指出一点,正当程序性的问话也要在笔录里面有清晰的体现,比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案件程序性事项的告知等,同时,被调查人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视情况也要予以如实反映,给予被调查人人文关怀的,比如吃饭中断讯问、让被调查人休息等,都可以记入反映办案过程的人性化和合法性。
  2、对照证明标准全面调取证据
  这一点刚刚已经讲到,所以我就不再赘述,在这里,我就强调两点在我们审查调查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这两个方面并不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所以往往被我们的办案人员忽略、或者怕麻烦不取,比如我们经常笔录里面会有这样的表述:“问:你送某某某10万元的来源?答:是我平时放在家里的备用金。”又比如“问:你收受某某某的10万元现金的去向?答:用于日常开支了。”这种简单省事的做法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法官内心确信受到影响。正如我之前所说的,我国的证明标准,说白了,就是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备用金或者日常开支,数额小都还好说,数额大的话难免让人怀疑,谁平时在家里放这么多钱?这么多钱肯定是银行取的,为什么不去调取账户流水?一次性收这么多钱怎么可能日常开支掉了?等。甚至让法官对该起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二是难以应对翻供的风险。这样简单省事的做法实际上仅有被调查对象或者行贿人一人的口供,法律意义上称之为孤证。如果对象翻供,或者是隐藏了真实情况在庭审中提出了反证,那么很有可能影响到事实的最终认定和案件效果。所以,切不可在这两个方面大意、图省事。具体来说:
  (1)财物来源的证据。主要银行账户明细,如果是公司备用金还要提取公司财务备用金支取明细、备用金保管人员的口供、体现备用金支出的各种书证,等。如果是购买有价值物品,则需要调取购买凭证、消费明细等。另一方面,这些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笔录里有明确的记录,且必须要出示相关的书证在笔录中由当事人指出。这里就是要注意一个小细节:是由当事人指出,而不是办案人员挑出。具体的记录方式应该是“你看一下你的银行账户明细,哪一笔是你这笔钱的取款记录?”再由当事人回到。而不是“你看一下你的银行账户明细,这笔钱是你此次的取款记录吗?”
  (2)财物去向的证据。这一块很好理解,就是根据被调查人自己所供述的去向,一一取证。比如,是买房了就调取房屋购销合同、缴纳购房款的凭证。是存到他人名下账户或转移给他人了就调取银行账目明细由被调查人指出。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3、对照证明力要求认真审核证据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反正有审理室的把关、有检察院的提前介入,没必要在有限的留置期间内花时间精力去做审核证据的事。其实不然,原因很简单,审查调查人员是直接经办人,对事实与证据有着更直观的感受,及时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提高审查调查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这一方面,主要要注意以下方面:
  (1)审核证据的目的和任务。审核证据的目的在于确保证据有证明力,能够完整证明犯罪事实。重点是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法定要求,即调取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是能证明案件真实、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调取的证据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调取的证据是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的,或者由审查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二是证据链是否完整无遗漏,即每一个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每一个证据都能证实相应的犯罪事实、所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
  (2)审核证据的主体和职责。审核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内审组、外调组和综合组,三者根据各自职责各有分工但有分有合。比如内审组侧重于内审笔录的固定,重点在真实性审查上;外调组侧重外调笔录和有关书证的固定,重点在真实性、关联性审查上;综合组负责是否有遗漏证据、证据形式及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具有排他性等,重点在合法性审查上。这一点我就不赘述了,我就强调一点,要改变传统综合组只是负责材料收集、整理等方面事务的观念,配齐配强并用好综合组,充分发挥综合组在内审外调及时衔接的、案件材料总体把关、证据梳理审查,乃至对取证工作统一调度方面的作用,这对提升办案质效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
  四、运用系统思维做好案件综合工作
  在纪律审查具体实践中,综合工作因承担着除谈话、外查以外的沟通协调、文稿起草、证据把关、款物处置、后勤支持等工作,具有工作头绪多、并行任务多、对接界面多、信息线头多等特点,尤其需要周全考虑、统筹把握,运用系统思维来提高效率、驾驭全局,为审查调查工作提供保障。
  (一)在信息层面运用系统思维
  从字形上看,“综”是“万息皆归宗”,“合”是“一人一张口”,无不体现着信息的产生和流动、输入和输出。从某种意义来看,审查调查工作就是运用既有少量零散信息,即掌握的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逐渐“撬动”隐藏着的信息“冰川”,最终查清违纪事实的过程。
  一要做好信息传递。运用系统思维,就是把审查调查工作看成一张信息网,通过综合工作的穿针引线,把这张网越织越密、越织越成型。综合人员要在各谈话小组之间、谈话与外查之间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使谈话人员随时掌握现有哪些证据,使外查人员清楚了解需要取何证据、有何具体要求,从而不断完善证据链条、回放事实全貌,以审查调查组内部信息的高度对称,促使审查与被审查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充分发挥。
  二要做好信息整合。运用系统思维,就是把审查调查工作看成一个信息库,通过整合加工,使库内信息逻辑清晰、井井有条。一方面,综合人员要在信息“入库”时做好把关和梳理,提高信息质量——在汇总收集笔录、证据时不做简单“二传手”,而要从内容、文字、格式等方面做好“预把关”甚至“预审理”,以担当精神将案件质量监控的关口前移,避免小差错变为大隐患;在整理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时,不能简单复制粘贴,还要注明来源、性质、类别等,以严和实的态度做好梳理汇总,为后续移交转办夯实基础。另一方面,综合人员要在信息“出库”时做好整理和加工,提高文稿质量——在各类方案、请示、报告起草过程中,要条分缕析、层次清楚,使信息多而不乱、杂而有章,逻辑清晰、主次分明,桩桩件件、一目了然。
  三要做好信息应用。运用系统思维,就是把审查调查工作看成一个信息流,从发展的视角统筹考虑信息“流经”每个节点、每种情境时的应用和呈现。案件审查中需要综合经手或整理的文稿按先后顺序大致包括笔录、简报、专报、审查报告、涉案款物处理报告、检讨材料或忏悔录、违纪事实见面材料、通报稿、新闻稿、党风廉政意见、归档案卷等。审查发现和形成的信息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在这些文稿中“流动”,不同的文稿意味着不同的环节和进度,各环节之间高度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综合人员要前瞻思考、提前谋划,在审核证据时就着手考虑违纪事实怎么写,在整理线索、确定“盘子”时就着手考虑审查报告怎么写,在起草各类简报专报时就着手考虑通报稿、新闻稿怎么写,始终把握工作主动性。此外,综合对信息的应用,必须建立在严谨客观、尊重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切忌擅自添改。
  (二)在事务层面运用系统思维
  案件审查中综合工作承担的任务大到起草上报的请示报告,小到材料粉碎后纸屑的处理,参差不齐、纷繁芜杂。而正因为琐碎复杂又至关重要,才需要把各类事务当做一个系统来看,运用系统思维来运筹帷幄。
  一是把握好整体性和协同性。坚持统筹兼顾,“十个手指弹钢琴”。一方面做好职能分工,文稿起草、证据把关、线索管理等可归入业务类模块,设备管理、考勤报销、采购派车等可归入勤务类模块,会议学习、支部活动、保密管理等可归入党务行政类模块,同时制定简明扼要的会议、值班、通知等规则,形成纵横交织的立体化工作矩阵,无论一人多岗还是多人一岗,都能做到忙而不乱、权责清晰;另一方面做好任务协同,个性化需求随有随办、不漏不忘,同类型需求适当凑整、集中办理,做好沟通反馈,为谈话和外查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注重提高整体效率。
  二是把握好时序性与动态性。案件审查是持续一段时间的任务系统。微观而言,综合工作的具体任务有近期、中期的,也有长期的,有一次性的,也有重复性的,要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秩序加以推进,做到日事日清、事半功倍。宏观而言,案件审查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开始时发散性强,结束时归口性强,一般两头忙,过程中相对平稳有序。因此必须把握节奏、加强预判,在相对捋顺的阶段对后续重点工作提前谋划,做到好整以暇、以逸待劳。
  (三)在管理层面运用系统思维
  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是一个整体,是审查调查组所有同志工作进度的协调与工作成果的凝聚。与外查和谈话工作相比,综合工作在管理层面有其独特的效能,这离不开系统思维的支撑。
  一是就综合工作本身而言要善于运用系统性管理工具。运用先进管理理念,使用信息表、数据库、关系图、电子化等方法开展工作,是应对繁重任务的重要方法。例如,使用扫描仪将各类纸质文档转化为电子文档,使用电子表格对各类信息进行表格化、台账化处理,并进而在各类电子文档、表格台账之间建立链接,形成便于查找和管理的电子文档系统,做到情况明、数字准。
  二是对整个案件工作制定标准规范。既然是整体工作,就必须强调统一标准,形成的笔录、报告等在形式上不能千人千面、各式各样,既不严肃,也很低效。综合人员要善于站在管理角度制定规范、制作模板、统一规则,并明确传达给谈话和外查人员。这一过程中,一要注意一次成型、及早提供,避免其他人员不知所措、无谓返工。二要注意简明扼要、操作性强,避免过细过繁、规则疲劳。三要注意把握整齐划一与灵活特殊之间的辩证关系。
  总之,运用系统思维做好案件综合工作,根本上还是要求综合人员提高站位,不断学习从系统设计运维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学习从审查调查组组长的高度审视问题,从而为审查调查工作贡献应有的价值。
  五、如何把握审查调查期间的几个阶段
  立案后,审查调查工作开始,就像战争一样,指挥员、战斗员各就各位,充分利用主客观条件,应对形势变化,取得最终的胜利。战争首先要有对全局的谋划。毛主席说,凡属带有要照顾各方面和各阶段性质的,都是全局。只有了解全局的人,才能合理而恰当的安置小东西。即使当个排长,也应该有全局的图画,也才有大的发展。
  (一)办案的四个小阶段
  一般而言,审查调查中大致会有四个小阶段。
  第一阶段:开门七件事。
  主要是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控人、建组、宣布、送达、新闻(社会公布)、搜查、通报(分管领导向常委会)。次序大多可以调整。
  1.关于对社会公布。一是待同批留置对象全部到位后对外公布;二是公布是常态,不公布是例外。三是第三种形态的可不发布。
  2.关于向本人宣布。宣布立案和留置决定的同时也宣讲政策。有的地方在按程序审批后,先不向被审查人宣布,给其一个自首机会,实际也是为了体现政策的效力,即使本人不抓住这次机会,也能给心理上制造一定压力和紧迫感。
  3.关于搜查。贵在神速,尽量多点同步,以免证据灭失。为了能及时搜查,搜查的请示可以和立案、留置的请示一并报批,或者24小时内补办。公安机关对搜查是有经验的,曾帮助我们从房屋夹层中搜出重要证据。
  4.关于建组。办案工作既高度依赖个人创造力,又高度依赖团队配合,既需要充满战斗的激情活力,又要规范严谨。纪检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要有点“嗷嗷叫”、请战求战的意识。一般来说,办案组分为内审、外查、综合组,大的专案还会设置追赃组和机动组,这不仅是专业化的需要,也是相互监督的需要。现在的经验特别是监改以来,一般要设置一个证据审核组,即使办案组小,也要设这个岗位,确保证据一步到位。
  第二阶段,内审突破,外查铺开。
  1.谈话突破。最理想的情况是被审查人先交代,形成“中心开花”态势,不仅引领外查更直接,而且被审查人主动讲,往往可靠性更大。如果被审查人能够“中心开花”,要注意先“跑马圈地”,就是把主要问题的梗概讲完,再逐步填充细节。办案一开始,谈话突破是首要核心工作,要尽量调集各方资源,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尽力促成“中心开花”。(有专门的谈话突破课,不细讲)但有的案件因各方面原因,谈话突破艰难,甚至突破过程会伴随着办案全过程,也是很常见的,就要通过“证据围城”的方法解决。
  2.外查铺开。由于内审还在突破期间,这一阶段外查还没有明确的任务,一般要做四件事,可以提高效率。一是组织学习培训。一边熟悉前期案情,一边学习工作规范、取证标准和纪律要求。二是迅速查证落实立案依据,有的立案前不便于调取的证据可以抓紧调取。三是依法调取基础数据。有的立案前已经调取,现在可以依法定程序固定。如被审查人及主要涉案人的出行记录、户籍档案记录、领导干部在不同岗位上的办公室地点说明、大事记等,要依法固定。四是必要时,对搜查的物品进行第一遍鉴定和评估。实践做法,先整体按照立案时间评估,能迅速鉴定真伪、了解暂扣物品的总价值,如果随着办案进度,确定了其中某物品的基准日,再进行二次评估,往往更快。
  第三阶段,重点问题落地,犬牙交错。
  在这个阶段,总体上各主要违纪问题开始轮廓初现,内审的线索快速传递到外查以后,外查也开始进行核实。
  对谈话人员来说,重点问题落地的过程,也是被审查人态度巩固、稳定的过程。因为第一阶段如果突破顺利,被审查人这个阶段会往往开始后怕、畏罪,有较大翻供风险,谈话人员的思想工作要伴随始终。
  对外查来说,政策导向要明确确立,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让主动讲的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抗的从严从重处理。必要时,可以解除一些初核时留置的、态度好的涉案人,果断留置一些不配合的涉案人,形成办案的高压态势。
  这一阶段,外查与内审谈出来的情况往往会有出入,形成犬牙交错状态,这是非常正常的,甚至必要。指挥员和综合组在这个阶段就要向救火队长一样,随时跟进,不断分析判断,既判断内外不一致的原因是事情不存在,还是单纯记忆问题,或者另有隐情一方刻意隐瞒?又分析判断每件事成案的可能性,不断的选择重点,矫正方向,推动关键问题迅速落地,并且解决一个一个难题。对办案人员而言,有了这个交锋交错的阶段,就知道每个问题的关键在哪里,知道每份证据是怎么来的,对事实更加确信。这个阶段,重要的、综合性的取证行动,指挥员要亲自指挥,从矛盾论的角度,通过抓关键局部、解决关键矛盾带动全局性。
  这一阶段还是追赃的关键期,印证、巩固和拓展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对内外出现的差异,不要急于统一,要多研判。有的审查调查组,一个谈话小组既谈主要对象,又谈妻子孩子,甚至谈行贿人,不是说完全不行,但很容易在谈话人员的环节就把这个交错的过程给消化掉了,甚至简单按着一方调笔录,这是有风险的。所以在调配人员力量时,不仅内审谈话和外查谈话要分开,有条件时谈主要对象和谈夫人、儿子、秘书的也要分开,保持每天沟通情况,但不能一组人来谈,为了更大程度获取信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第四阶段,确定框架,完善证据。
  犬牙交错的阶段结束,内外围证据趋向一致,这时要迅速转入固定事实证据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开始,综合组一般要形成案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框架,列出有条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以及补证清单。各个点马上分工合作,完成取证任务。
  这个阶段是可以通过科学安排、强化合作来提高质量和效率。一般情况下,这个阶段的证据审核组要将力量分为三部分,两部分分别下沉到外查和内审,一部分综合把关,证据出来一份审一份,完成一个事实的证据就组卷上交,综合把关的再审一道,基本就可以达到80%——90%的标准。同时,综合组要同步起草审查调查报告初稿、起诉意见书、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涉案人员处理报告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报告。证据基本到位、归卷完成后,审查调查组提请审理提前介入,被审查人开始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撰写忏悔录;待审理补证意见出来后,审查调查组一边抓紧补证,一边完善各项报告,报批后移送审理。环环相扣,这个时间段内,指挥员基本要每一到两天调度一次,不能有一点窝工。
  以上四个阶段,是最基本、最典型的审查调查工作过程,掌握以后,便于指挥员把握节奏,便于办案人员明晰方向。
  强调两个问题:
  1.过程性管理。这是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性决定的。我们有很多制度是保障过程性管理的。如集体研究制度。审查调查过程中,有两项需要集体研究:一是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二是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报告审批制度。我们一再强调,所有的措施使用都要报批。报告制度也体现过程性管理。中管干部案件除法定报告外,有《每日情况报告》、《案件专报》、阶段性报告等。严禁倒逼。办案工作要沿着正确方案,不能超出方案。更不准许拿一堆材料倒逼。
  2.防控风险。办案中的风险主要有:证据不合法、排非的风险;特别是言辞证据,想进入排非程序后,基本上没有补正的条件。定性不准确,漏罪甚至无罪的风险。有的受贿问题谋利事项可能还涉及失职渎职犯罪,容易漏掉。干部出问题的风险。据了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占比最高,主要类型还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说明工作中的问题还是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行为中最容易出的问题。第二位的是廉洁的风险,我们曾经梳理出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包括谈话、处理线索、与企业主走读谈话、给政策、处理款物、提处理意见等,有要针对性的预防。古语讲,车轻道近,鞭策不用;鞭策所用,任重道远。正是我们肩负着任重道远的任务,才需要对审查调查干部管理得更严。解决安全问题,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政治高度、人心向背的高度认识反腐败斗争,不能有存在单纯办案观点,忽视思想政治工作,或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只针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认为老板或村干部社会层次低、觉悟低,思想政治工作没有效果,不愿意也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其次,要把办案工作和安全问题整体把握、一体推进,一并安排,决不能“两张皮”。第三,克服我们自己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四,还要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留置场所少、留置成本高、看护力量不正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也要及时有效解决。事实风险。如果事实特别是主要事实出了问题,那就是冤假错案,颠覆整个办案工作。
  各位领导、同仁,以上就是我结合自身多年办案实践的一切理解和感悟,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以上内容中也还有很多粗陋甚至错误之处,也请大家谅解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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