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习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1〕x号)精神,切实有效保证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进行资助,使广大青少年在初中、高中毕业后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第一条 常住户口在县内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预科)在校且成绩优良的贫困生。
第二条 接受资助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
2、扶贫部门确定的建卡贫困户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第三条 就读县外普通高中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xx元;就读县内普通高中的贫困生,免除书本费和学杂费;升入中、高职学校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500元;升入专科预科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600元;升入专科学校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800元;升入本科预科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1000元;升入一般本科学校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2000元;升入重点本科院校的贫困生,每学年资助2500元,研究生就读的(不含带薪就读),每学年资助3000元。如已享受甘孜州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金的,按照相应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