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一:***,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三: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0104.81元及违约金43601.51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应交费用总额的1‰每日计算,暂计算至****年**月**日)。
二、 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空调工况使用费129118.9元及滞纳金50356.37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应交未交金额的1‰每日计算,暂计算至****年**月**日)。
以上两项共计为333181.59元。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于****年**月与开发公司*****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购买位于****楼第**层房屋,用途为办公。****年**月**日,被告一***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及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与涉案房屋物业管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及《供暖制冷协议书》。****年**月**日,被告一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后一直由被告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