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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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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要加强供水质量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3、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要明确一名擅长管理、能够负责的副职专门负责安全饮水工作。
  4、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管网及附属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水费收缴等工作。
  5、管理人员要按规范要求正确启用降氟、消毒等水处理设施,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的的供水秩序,满足百姓用水需要。
  6、管护人员要搞好优质服务,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维修电话,做到维修快捷高效。如无特殊原因,接报24小时内应对损毁的供水设施修复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7、因安装、检修等需停水六小时以上,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停水超过十二小时以上,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如遇管道爆裂、突然停电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抢修,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凡问断用水的用户应自设储水设备。
  8、为保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切实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计量收费。水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核定,一般低于城镇收费标准。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水价前,暂按1--2元/m33征收。
  9、村内用水户水费由村级管水人员负责收缴,要建立健全水费财务账目,在乡镇政府监督下统一管理使用。
  10、用水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按月加收10%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供水单位可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
  11、凡建设工程施工破坏集中供水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12、凡盗窃或损毁供水设施,阻挠,妨碍供水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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