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组织登记许可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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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1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对于从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讲,不仅起到统一规范的功效,而且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行政机关廉洁高效等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民间组织按许可法要求依法登记审批的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特定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不严格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功能性质看,对民间组织注册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登记范畴,当然也包含一定的认可和核准的行为。这种登记是对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认即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身份确认,其主要功能是证明及社会公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许可工作人员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不足,加之行政执法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审批监督,从而使登记许可仍存在几种不良情形:
其一,有时不按规定登记程序许可审批。一般说来,登记许可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由发起人在自愿提出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给出许可筹备函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将申请成立的必备材料备齐,并经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许可审批)的前提下,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持函到社会验资机构、银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在规定筹备期限内完成全部准备后,连同所有申请证明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最终审批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程序进行。这种程序实际也是符合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要求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这种程序性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以口头申请作代替,有的许可登记注册后尚未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有的未提交或补齐相关材料事先颁发登记证书,有的未提交中介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直接审批。这些问题既有形式不合法的,也有内容不合法的,归结一点就是许可的程序不合法。
其二,不按相关部门的许可要求审批。虽然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大都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但许可审批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按规定应当首先达到建设、公安和卫生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后,才能进行注册登记。而实际中有些登记管理机关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执业许可证件时,直接予以许可审批。
其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许可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申请成立民间组织登记的标准条件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标准条件实际就是许可成立民间组织的基本内容。实践中仍存在随意降低登记标准,人为放宽登记条件的现象。由于许可把关不严,从而致使部分本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条件的非法民间组织因注册登记而变成合法化。
二、对落实行政许可履行的程序不正规
通常情况下,登记许可的行为必须坚持公开原则,而在实际中,仍存在不良倾向。
一是在许可内容上存在半公开或不公开的现象。我们所说的许可通常是指成立登记许可、变更登记许可和注销登记许可,由于登记许可的工作人员缺乏许可审批的意识,对受理、审查、决定的事项没有进行具体公示,对待群众来访咨询,未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次性告之明白的要求落实,对具体承办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和要求有的凭个人感情,有的对应公示的内容搞半公开或不公开的现象,有的仍依旧执行过去自认为有效的土政策和老办法,从而使登记许可行为变成自己说了算的独断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扼杀了群众要求民主公开的权利。
二是在许可条件上繁简不一。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取得相关部门执业许可证照的,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然而有的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却违背了这一规定,不求高效,只求完备,结果该简的未能简化。在变更登记上,有的登记机关则随意简化程序,比如有的只要求填写一张变更表就算完成变更手续,而与变更相关的是否提供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是否对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是否履行了变更的基本程序等则基本省略。
三是在许可要求上随意性较大。对于实施许可程序,往往存在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问题。实施许可程序落实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性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而且对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促进公众参与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由于部分工作人员未能坚持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因而随意许可、乱许可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对遵守行政许可时限的把握不准确
行政许可时限问题,既是衡量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秉公办事的基本标准,也是检验登记管理机关办公效率的一把尺子。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当中对时限的要求不相一致,以致造成部分登记管理机关对落实行政许可的时限机动性较大。有的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的60日内的时限执行,有的按30日内的时限执行,有的按20日内的时限执行。由于法律法规只对许可的时限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在时限上有了很大的伸缩性。
四、对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的重点不明确
在实践中,有些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往往把重点放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上,而很少考虑其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等方面。由于审查的重点的不明确,往往容易因许可审查结论出错而造成退办或重办的现象,从而给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正确许可带来被动。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的原则不掌握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免费为原则,其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法律中设定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收费的分类规定:民间组织的收费主要指工本费类即证照工本费和手续费即申请手续费。通常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必须首先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件后,才能正式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登记收费标准为: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费每件40元。按照这一规定,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而目前仍存在着几种不良倾向:一是未办理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而私下收费。二是借成立登记之机随意抬高收费标准。三是未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收费。
上述不够规范的做法和现象,虽然存在于个别地方和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且处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但应引起各地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笔者之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规范民间组织登记许可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改进:
一是强化登记许可的内外监督。要充分发挥行政内部和社会群众双重监督的职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内部监督上讲,本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要严格把关,要通过查看审查报批材料、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开办执法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审批制约机制;从外部监督上讲,要发挥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将登记许可的内容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通过这种长期有效的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许可审批人员不负责任的乱许可、超职权许可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是强化登记许可程序的严密性。登记许可的程序性问题是事关登记许可机关的实施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防止登记许可中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许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的实施程序进行。行政机关要加大对工作人员落实登记许可实施程序情况的检查、监管,对许可的内容范围应提前公开告知,防止和避免暗箱操作。要建立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登记许可机关要本着公正公平办事原则,对登记许可中非必经的程序内容,要尽量让利群众、满足群众愿望,不能搞个人说了算,防止程序实施中的随意性和乱批乱许诺现象。
三是强化登记许可的时效性。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民非为准予登记)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也就是说申请成立一个民间组织的最终登记许可时限是6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但实际运用中,往往这个时限显得太长,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尽管行政许可法中对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一般应在20日内予以办结的规定,但这些时限的规定都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解决许可时限难把握的问题,应着眼于利民、高效、节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章程完备、筹备工作较为充分,或者已取得相关部门执业许可证照的,可以当场作出登记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章程不完备、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明白,并作出限期登记许可的决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
四是强化登记许可的合法性。对民间组织登记许可的审查,实际是对申请人或举办者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实施中,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许可的合法性,不强调许可的合理性。要把重点放在对申请人或举办者的条件是否适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上,要查看申请人是否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主体资格、是否在本级登记管辖范围之内、其申报材料及其相关承诺声明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等等,只有抓住其合法性的审查重点,才能做出正确的登记许可决定。
五是强化登记许可的收费标准。登记许可的收费问题,是事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正廉洁的现实需要,也是预防腐败的实际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物价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登记许可机关是否取得收费许可证执照、是否按收费许可价位收费、是否有超范围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要求的,物价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对登记许可机关收费时开出的票据凭证进行核实,并统一规格样式,禁止和没收使用零散集市或商店出售的三联单收据、万能据、假票据等,坚持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出票据等不良现象和行为,从而保证行政许可项目收费的合法化、规范化,以得到社会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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